洪山22项优惠政策扶持创业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洪山22项优惠政策扶持创业 **条 设立洪山区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创意企业发展,并根据经济发展加大投入力度。 第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意企业可以申请政策扶持:扶持对象须在洪山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满一年以上,从第二年起具有申请资格。扶持对象主要为设计创意、数字网络创意、动漫影视创意、出版传媒创意、演艺娱乐创意、翻译交流创意等**产业领域。扶持对象为《洪山区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以洪山创意大道为核心的创意产业聚集区内的创意产业基地、创意企业、创意人才实训基地。扶持对象须通过认定,取得创意产业基地、创意企业、创意人才实训基地的资格。 第三条 对以下对象的扶持,实行一事一议:为扶持对象范围内的创意企业生产创意衍生产品,对推动洪山区创意产业发展有****的生产类企业。在上条确定的**区域和**产业领域之外,对推动洪山区创意产业发展有****的创意企业。国内外创意产业领域具有**地位,或获得**以上创意评选、竞赛活动重大奖项,在洪山区注册成立创意企业或就业的创意人才。 第四条 在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洪山区创意产业发展贡献奖100万元,用于对洪山区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有重大成果或获得重大奖项的创意企业进行奖励。 第五条 在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100万元,委托指定的担保公司为本区中小创意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条 对新办或新引进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创意企业,连续2年按企业所缴纳税收中区级所得的5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新办或新引进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创意企业,在洪山区创意产业聚集区内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办公用房**当年企业所缴纳税收中区级所得额度以内,不超过购房总额,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八条 建设、经营创意产业基地的企业,经认定后连续2年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基地内的创意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中区级所得的50%。 第九条 在创意产业基地租用办公用房的新办创意企业,3年内可以获得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补贴面积不洪山22项优惠政策扶持创业 **条 设立洪山区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创意企业发展,并根据经济发展加大投入力度。 第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意企业可以申请政策扶持:扶持对象须在洪山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满一年以上,从第二年起具有申请资格。扶持对象主要为设计创意、数字网络创意、动漫影视创意、出版传媒创意、演艺娱乐创意、翻译交流创意等**产业领域。扶持对象为《洪山区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以洪山创意大道为核心的创意产业聚集区内的创意产业基地、创意企业、创意人才实训基地。扶持对象须通过认定,取得创意产业基地、创意企业、创意人才实训基地的资格。 第三条 对以下对象的扶持,实行一事一议:为扶持对象范围内的创意企业生产创意衍生产品,对推动洪山区创意产业发展有****的生产类企业。在上条确定的**区域和**产业领域之外,对推动洪山区创意产业发展有****的创意企业。国内外创意产业领域具有**地位,或获得**以上创意评选、竞赛活动重大奖项,在洪山区注册成立创意企业或就业的创意人才。 第四条 在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洪山区创意产业发展贡献奖100万元,用于对洪山区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有重大成果或获得重大奖项的创意企业进行奖励。 第五条 在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100万元,委托指定的担保公司为本区中小创意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条 对新办或新引进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创意企业,连续2年按企业所缴纳税收中区级所得的5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新办或新引进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创意企业,在洪山区创意产业聚集区内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办公用房**当年企业所缴纳税收中区级所得额度以内,不超过购房总额,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八条 建设、经营创意产业基地的企业,经认定后连续2年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基地内的创意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中区级所得的50%。 第九条 在创意产业基地租用办公用房的新办创意企业,3年内可以获得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复转军人及毕业3年以内的大学生创办的创意企业,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第十条 创意企业近3年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经认定已经转化和应用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和500元。获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再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与创意企业联合建设创意产业人才实训基地,培养创意产业研发设计、经营管理人才,经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在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创意产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30万元,创意企业在创意类产品和服务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境外市场推广费用,可以申请该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 对创意产品或服务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创意企业,按照每美元0.03元人民币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创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五条 创意企业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折旧。 第十六条对创意企业在本区从事创意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创意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十八条 对创意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取得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按规定从其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 第十九条 对在洪山区创意产业聚集区内建设创意产业基地和创意企业总部的,在用地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 对创意人才在洪山创业、就业提供良好条件,优先解决场地租赁、无形资产入股、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科研项目申报、购房及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需求。区政府主导建设创意人才公寓,优先优价供给对洪山区创意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或****的创意人才。 第二十一条 凡纳入本区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采购创意类产品和服务时,优先选择本区创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以上第四条至第十二条,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经过认定和评选后,对通过评选的企业安排落实。其余条款,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填表申报,对通过认定的企业安排落实。扶持对象的资格认定、项目申报、评选办法由洪山区创意产业协调管理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联合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享受各级政府关于创业、就业、扩大再生产等优惠政策的,与本意见不冲突。同时符合本意见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选择一条,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洪山区性质相同的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以上扶持政策有效期限为2009年至2011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期后根据国家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洪山区创意产业协调管理办公室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