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铁嘴汪建中的罪与罚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汪建中案凸显了中国对于“*帽子”交易等变相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监管,仍然缺乏司法方面的配套细节

文/《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曲瑞雪

备受市场瞩目的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10月28日上午10点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开庭。

汪建中原为北京*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08年11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批捕,羁押至今。

检方指控,汪建中在担任北京*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曾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实际控制9个证券账户,以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通过多家媒体对外**该股票,并在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的方式,获取个人非法利益。采取上述方式,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达55次,非法获利1.25亿元,且情节特别严重。

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汪建中在庭审中对“操纵证券市场”的罪名予以否认。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恰当,有失公平,但不构成犯罪。汪建中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也表示,汪建中的行为只是利用职务之便,*多是行为不恰当。

因为案情复杂且无先例,控辩双方针对“先买入”还是“先荐股”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庭审持续了整整**,但案件没有当庭宣判,结果将择日另行宣布。

此前,***已对汪建中开出亿元罚单,这也是***针对个人开出的*张亿元罚单。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鉴于该案社会关注度相当高,庭审当日前来旁听的除了数十家媒体的记者外,***、检察院等部门相关人士也前来旁听。

从一代“名嘴”到穿着“北京市**看守所14号”的囚服站上被告席,汪建中在*后的法庭陈述中承认自己的行为过分,并为自己的行为向公众道歉。

“点股成金”**

亲历过2003年大熊市的老股民们,至今仍有不少人清楚地记得汪建中和他的北京*放当年所制造的“点股成金”的**。

2003年的中国股市可谓风雨飘摇,当年8月1日至11月13日,上证综指在三个半月内的跌幅高达10.7%,市场疲弱,投资者普遍损失严重。

然而如此市道之下,北京*放的公开荐股却准得出奇。北京*放多是在周五收盘后荐股,到下周一上午股市开盘后其所荐股票总能登上涨幅榜,而且多是位居前列。

据统计,在前述三个多月时间里,北京*放共**了18只股票,其中次日涨停的达6家以上,涨幅在9%以上的有2家,*少的涨幅也在3%以上。

“能有此水平和魄力的投资咨询机构,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当年有媒体这样评价北京*放的荐股实力。

不仅是荐股,包括北京*放所发表的分析文章,也得到了业内人士的高度评价:“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准”;“不是那种靠剪刀加糨糊做出来的研究报告”。

因为在板块、个股实战机会研究方面处于国内咨询机构领先水平,北京*放声名鹊起,赢得了不少投资者的认可。汪建中本人也被尊称为“老汪”、“汪铁嘴”,并受邀成为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国证券》栏目的特约嘉宾,北京*放还编了两部“*放实战系列丛书”,由汪建中担任主编。

在10月28日的庭审中,检方出具的北京*放工作人员证言也显示,北京*放知名度很高,网站日点击量维持在十七八万次左右,公司还经常收到股民送来的表扬信。

但就在2003年北京*放战果辉煌的时候,已经有业内人士公开表示,“单靠研究、预测绝不可能这么精准,背后肯定有资金配合。”

近日,一位早年曾与汪建中有过多次接触的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当时汪曾经表示要给包括他在内的一些朋友北京*放的会员账号,但该人士因为觉得汪建中和北京*放走的路子有点“邪”,而且当时市场中已经是众说纷纭,所以没有接受他的赠送,之后渐渐也没有再跟汪做过多接触。

“当时就听说监管层在查他。但没想到后来真的踩了红线,出了这么大的事情。”该人士表示。

“汪铁嘴”其人

庭审中,汪建中表示,他每次买入股票投入的资金多在几百万到一个亿之间。汪此言一出,立即在旁听席引起了一阵骚动。

对于汪建中巨额资金的来历,负责汪建中案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陆昊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检方在提讯汪建中时,也曾着重问过其动辄数百万的买入资金从哪里来的。汪明确表示,这些钱基本上都是他从炒股开始那天逐渐积累起来的。

资料显示,现年42岁的汪建中,出生于安徽怀宁县一个农民家庭,是家中四子中*小的。1984年,汪建中考入厦门大学金融系,成为家族中走出的**个大学生。1989年至1998年,汪先后就职于中国大兴支行和;1998年至2001年,服务于北京中投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从1993年开立**个股票账户起,汪建中在多年的实战经历中,积累了一定的炒股经验,*初投入股市只有万元左右,到2003年已经积累下了几千万的财富。

北京*放是汪与妻子赵玉玲在2001年8月注册成立的咨询公司。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其中汪建中投资80万元,持股比例为80%,赵玉玲投资20万元,持股20%;2002年10月,北京*放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汪建中和赵玉玲分别出资800万元和200万元,持股比例维持不变。

在增资扩股之后,北京*放于2002年底取得了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由于荐股和点评等都得到了投资者认可和追随,北京*放开始吸纳会员,2003年在投资咨询业崭露头角。

陆昊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通过对汪建中案的调查分析以及提讯过程中汪本人的陈述,应该承认,汪建中在把握市场脉络方面确有独到之处,比较准确。

“他从1993年开始炒股,是个老股民了。感觉他自己的想法,确实把握也比较准,这也是他前期资金积累的一个过程。我觉得广大投资者之所以认可他‘汪铁嘴’的身份,认可*放公司发布的掘金报告,与他本人在股市当中的独到见地和准确的把握还是有关系的。”陆昊表示。

自2006年起,汪建中不断出资为家乡建桥、修路、盖学校,奖励学生,还在安徽省设立了教育基金会。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汪建中还发起了“中国股民爱心捐款”倡仪活动。

然而,几年后,汪建中却站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股神”陨落

据检察官陆昊介绍,在北京*放成立之初,公司的经营还是比较正规的,***相关部门在调查中没有发现汪的异常交易行为。

但到了2005年,***叫停了咨询公司招收会员的业务。面对政策变化带来的公司经营困难局面,汪建中在庭审时说,他产生了利用公司荐股信息加上长年炒股“占便宜”的想法,想以此弥补公司的亏损。

据检方起诉,在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先后在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等5个营业部,采取上述方式交易股票名称为“工商银行”“”等38只证券,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上述违法所得已于案发后被追缴。

***出具的调查材料显示,汪建中*先买入的都是大盘蓝筹股。经过汪建中的**,这些股票当天开盘价明显很高,绝大部分超过大盘涨幅。

公诉人出示的汪所控制9个账户的交易单显示,汪建中所做的均为大额短线交易。

“因为风险巨大害怕资金被套,汪建中只做短线,不管买入的股票是赚是赔,第二个交易日汪都会将其全部抛出。在55次交易中,汪建中也有10次此类交易是赔钱的。”陆昊介绍。

在这些交易中,汪建中赚取利润比较高的是权证。2007年4月,汪动用了7个账户资金,对武钢权证进行了一次“*帽子”交易,一次就获利1156万元。

其用该交易方式在股票上也获得了暴利。以“工商银行”为例,汪建中使用自己的股票账户在2007年1月9日,以2479万元总价购入约434万股,均价5.71元。在1月10日上午开盘一小时内,汪便将上述股票全部抛出,这一笔交易获利超过60万元。

而汪的行为*大的问题在于,在1月9日,也就是他购买股票当天收盘后的17时许,北京*放将有“工商银行,有望井喷”之类的信息先后在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发布。

2007年7月20日,汪建中重复利用这种方式购买“工商银行”股票,共买入金额1.28亿元。当晚,这些信息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发布。待周一开盘后一个半小时之内,汪即抛出了全部股票,获利366万余元。

2008年,***监测到汪建中账户内大额资金的异常流动,随后对他进行了调查。

起诉书显示,2008年11月9日,汪建中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同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2009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监视居住,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记者了解到,就在汪建中受到***调查后不久的同年五、六月份,汪回到合肥让兄长们帮助他一起转移资金。关于转移资金的细节,在10月28日庭审中,公诉方出具的证言中有所透露,其中汪建中的二哥汪建华的讯问笔录中讲到:“我们第二天下午到工行取了1000万的现金。因为数额巨大,我们把车开到了银行的后院里,把保安抬出来的钱装到我们自带的几个袋子里,之后拉到一个营业部去存。也是因为钱太多,这家营业部开了三四个柜台为我们数钱,一直数到下班之后才存上。”

对于这种取钱的方式,这份笔录显示汪建华表示担忧:“按常理是不会这样转钱的。我们也怕受牵连。感觉汪建中是想保住这些钱,取了再存就不容易被查到了。”

激辩“*帽子”交易

中国***认定汪建中的行为是“*帽子”交易。

所谓“*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现有资料显示,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将“*帽子”交易方式认定为犯罪的仅德国一例。如汪建中案得以判定,将成为中国*例以“*帽子”方式认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件。

在汪建中案开庭前,控辩双方都向记者表示,相信庭审辩论时,这会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焦点。

对于荐股对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力,汪建中在庭审中*先予以坚决否认。

他表示自己不知道公司**股票能够影响价格,主观也上没有操纵市场的故意。

而当公诉人让汪建中对自己股评人的影响力作出评价时,汪建中表示:“我认为我本人对证券市场没有任何影响力”。同时他称自己在被抓之前,从没听有人称他为“股神”或“汪铁嘴”的。

在诉辩过程中,汪建中买入股票的节点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因为是“先行买入,后向公众**自己已经买进的股票”,还是“先形成了荐股意见,之后利用自身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入股票”,将是决定汪建中是在操纵市场,还是利用市场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关键,当然也是决定汪建中是否有罪的关键。

对此,汪建中自辩说,发布分析报告和荐股是公司的日常业务,每天公司都会对外发布包括**股票在内的分析报告。而且这些报告是与公司具备资质的分析师集体讨论的,自己的买股也不完全是在讨论之前,因此荐股内容不是个人意志决定的。

高子程认为,这一行为只是利用了不属于内幕信息的北京*放咨询报告中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行为,因此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类似,并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也没有达到操纵证券市场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因此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高子程在休庭期间也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汪建中购买“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超级大盘股,这些股票流通动辄几十亿、几百亿、几千亿元人民币,而汪的资金仅有几百万几千万,无法形成操纵市场。

而且在汪抛售手中股票后,这些超级权重股的股价依然持续上涨。因此汪建中获取的利益应属于借助大牛市行情获取的正常投机收益,而非操纵市场获取的非法额外利益。

但公诉人却指出,股价的上涨不排除多方因素的影响,但“*帽子”这种操纵手法,使股价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而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的55次交易、38只股票的交易行为,多数是当日先买入、当晚发布**、次日开盘一小时即全部抛出,是典型的“*帽子”交易行为。

根据2001年*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经济犯罪的*新标准,对于操纵证券市场有一个追诉认定标准,即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可以立案追查。

“这就是行政和刑事之间的明显界限。汪的个人获利超过亿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入罪肯定没有问题。”检方因此提出,汪建中应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定,届时可能获刑*高“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而高子程律师在休庭期间则表示,*严重的后果可能是被判七年。

“我认为,自己的行为确实有不恰当的地方,有失公平,但并不构成犯罪。”汪建中*后陈述时说。

罪与罚

10月28日的庭审持续到了当晚近6点钟。当日,公诉人提起的诉讼卷宗高达半米之厚,并在庭上进行举证,先后出示了11份证据,包括原北京*放3名员工的证言;5名亲属借给汪身份证办理账户,然后汪用这些账户买入股票的证据以及**洗钱罪三名当事人的笔录和汪建中本人多达20份的笔录。

经过一整天的激辩,审判长宣布,法庭将对此案进行评议,结果择日另行宣布。

虽然汪建中*终会否受到刑事处罚尚需**宣判,但***已经于2008年10月23日,对汪建中及北京*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罚款1.25亿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该案中,汪建中两个哥哥汪建华、汪谦益,以及其前妻的弟弟赵志宏,已经于2010年7月22日,因**帮助汪建中转移非法所得被推上“洗钱案”的被告席。而这也是国内*宗证券操控洗钱案。

由于该案是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的“下游关联案件”,虽然已经开庭三个多月,“洗钱案”至今仍未判决。

高子程在10月28日休庭期间向记者表示,汪建中的*终判罚对汪建中兄弟的洗钱案至关重要。“如果汪建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相关联的洗钱当然也不构成犯罪。”

谈及本案可能带来的影响,陆昊表示,应该会对于股评人的行为规范产生约束和警示作用。据他分析,一些境外股票市场规定,股评人要对自己持有股票的事实或者行为进行预告。有过预告行为的,就可以排除犯罪。

市场人士指出,汪建中一案凸显了中国对于“*帽子”等变相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监管,仍然缺乏司法方面的配套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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