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作了调整后,住房公积金*高免税缴存基数由去年的11340元调高至12303元。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
据了解,日前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01元。据此计算,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高上限为12303元/月。“免税线”与2009年的工资基数*高上限11340元相比,提高963元。也就是说,今年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规定比例范围内和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2303元以下,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税,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新调整的政策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市地税局强调,必须是单位和个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标准和比例,才能准予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任何一方超基数或超比例缴存的公积金,都必须将超出部分公积金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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