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倒汇近6500万美元 新疆巨额倒汇案一审宣判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从2008年起,横跨新粤两地8个倒汇团伙31名案犯,在乌鲁木齐市各大银行锁定外汇兑换率,向广州七个团伙低价收购外币运至乌市倒卖,从中*取差价。半年时间里倒汇近6500万美元。

2月9日,沙区人民**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分别判处夏某等3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每人1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判决后,其中有三名犯罪嫌疑人不服,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2月26日,乌市中级人民**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既然全国各地每天的外汇牌价浮动都是一致的,犯罪团伙为什么不在“收*”当地进行兑换,反而不惜耗费人力资力,乘飞机将美金带至乌鲁木齐市进行兑换呢?这一切都缘于国家对新疆外汇市场****大额结汇提现的优惠政策,倒汇者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将收到的外币空运至乌市,兑换成人民币后直接转账至广州,在广州“黑市”上收购外币的团伙再以此为“本金”再用于新一轮的倒汇活动中。如此不断循环,从中牟取****。

200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监测发现,乌市每天突增上**元的美金在银行进行结汇,之后又有与兑换外币同等数额的人民币资金在结汇当天即转账流向广州。此前,两省间从未出现过此种异常的资金流向,其他省区也未出现过。这种异常的资金交易和流向,有可能存在“洗*”的重大嫌疑。

中国人民银行立即将此情况上报至***,***当即要求严查此事。公安部二局将此案列为重大案件,成立了专案组展开侦查。

通过对乌市、广州两地几家银行资金流向的适时监控,专案组发现倒汇者“借用”新疆拥有旅游购物贸易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几乎每天都要进行至少上**美元的结汇业务,然后这些兑换成人民币的资金未在银行柜台停留片刻,就直接流向广州“黑市”上收购外币者的个人银行账户上。

专案组的工作人员分析到,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周边国家购买力较往年都有所下降,外贸公司的外贸出口业务在不同程度上也会存在下滑现象,加之国外客商受金融危机影响,现金流动不畅,照常理按时支付货款应该比较困难,新疆反而却异常出现大量外汇核销业务,并出现连续大额结汇业务。这么多大额资金流向出现异常,这些资金源头又在哪里呢?

经过专案组深入侦查,取得了案件的重大突破,他们发现广州、乌市两地共有多个团伙经过详细组织策划、分工,利用国家对新疆大额换汇当天提现的优惠政策,依托合法金融机构的结算网络进行外币倒汇买卖,从中*取差价,牟取利润。

经过对外汇市场和外贸业务的核查,专案组发现有8个团伙往返于新疆、广州、甘肃、成都四地从事非法倒汇犯罪,为了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专案组经过周密部署,新疆和广东警方在2008年10月28日前往四地,在同**展开抓捕行动。分别将牙拉团伙成员小马、马家团伙成员小布、麦某团伙成员小努、夏家团伙成员韩某和从事倒汇的个人孙某等数名在乌市机场、广州机场和成都机场等候转机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并当场在这些人携带的行李包内查获了运送的外币1600万美元和21万欧元。

警方顺藤摸瓜,一举捣毁“收*”、“运*”、“结算”、“汇*”循环式倒卖外汇窝点,抓获夏家团伙、王家团伙等8个团伙的31名参与倒卖外汇的犯罪嫌疑人,至此,横跨新疆、广东两地,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最多的涉嫌非法经营案成功告破。

随后,此案由公安部移交至新疆自*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查办。警方经过对31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审讯和调查后,还原了8个犯罪团伙倒卖外汇的全套程序。

全套倒汇活动程序可谓是循环作业,令人眼花缭乱:第一步,收*。外币收购团伙头目安排专人在广州“黑市”上,以比银行汇率略低一点的差额,从流动的外国客商或持有外币的人手上收购外币,然后将收购的外币集中到一个固定的地方。第二步,运*。当收购的*达到一定数额后,就进行整体打包,用皮筋或者胶带按照每10万美金一捆扎好,并用报纸包好,装进皮箱或者行李箱内,由专人负责乘飞机带至乌市,交给“接货”人。一次至少运送100万美元。第三步,结算。在乌市结汇的团伙头目,事先按照外汇牌价,选择一个合适的汇率价,进行“锁单”,“锁单”****顺利办理结汇。第四步,转账。外币兑换完毕后,乌市这边“*不离柜”,就将*直接汇入广州的收购外币者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上。收到兑换好的人民币后,广州的收购外币者再将这些*作为新一轮“黑市”收购外币的本金。如此循环,大笔的现金流在新疆和广东两省市频繁往来。

为了掩人耳目,不被发现,各个团伙均是依靠亲戚关系或是同乡亦或是朋友关系自然形成,彼此亲密协作。而各团伙成员之间因分工不同,互不交流,不相往来。只是团伙头目之间保持单线联系,用发短信的方式遥控“运*”人员与“接*”人员之间的“业务”往来,从而实现异地外汇结算和转账活动。

在广州的5个团伙中,王家团伙成员之间或是亲戚关系、或是同乡。该团伙成员进行倒汇时,统一对外自称为“王家”。丁某是这个团伙的头目,负责全盘指挥,二把手是其堂兄,负责收美元、记账、捆*等事务,其儿子、女婿、堂妹夫、堂侄均在“收*”“运*”环节出演重要角色。

“父亲和堂舅负责与新疆的买家联系,谈定汇率,再把从黑市上收购的外币,包装好后交给专门负责送*的人,再由其交给新疆的买家。然后由我来负责去银行取从新疆打回的人民币。”丁某的儿子小丁这样供述。为了扩充人手,许多由甘肃来广州打工的王家亲戚均被王家团伙吸纳进来,每月支付给他们2000元的工资。

为了便于在“黑市”上收购外币,王家团伙专门在广州租了几个摊位,每天在档口收购外币。从2008年4月至10月底,王家团伙平均每隔几天就有上**的美元运到新疆,大多交给了新疆专门“结汇”的夏家团伙。

在新疆负责结算的主要是夏家团伙。夏家团伙头目夏某在新疆各地拥有多个投资公司和贸易公司,仅他个人全额投资的就有五家公司,并将自己的兄弟姐妹和亲戚安排在公司上班。熟知新疆的外贸政策的夏某觉得外贸皮革生意不好做,于2008年年初,与人合伙创办了两家从事旅购业务的外贸公司,打起了借助边境小额贸易,“换汇”*取利润的主意。

因为外贸公司可以开展旅购业务,从事小额贸易。每天,夏某会接到银行的服务电话通知当天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夏某创办的两家公司主要经营服装、农副产品的对外贸易,还有一些小额贸易结算。公司成立之初一直也未进行过一项大宗出口业务,全部贸易往来都是外币结汇。

夏某与广州“收*”方商定好价*,再通知银行锁定一个汇率价,派公司员工去机场接到外币,借用旅购公司的名义,顺利在银行进行结汇。夏某合资的两个公司只有一套人马,3个会计按照夏某拿回的外币*数额负责填写核销单,然后在各大银行进行核销、兑换外币、汇款业务。

“在新疆,国家为了鼓励边贸地区的外贸往来,特别优惠新疆有当天大额结汇的政策。而新疆的旅购企业只要发生了实际的旅购业务,去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时,结汇****拿到现金,而且每兑换1美元,银行还会给旅购公司返还8厘,银行是一笔一返。而少数不法分子却‘借用’旅购企业代理和订单式结汇功能,实现倒卖外汇,从中*取差利。”新疆一位从事外贸生意的老板对记者说。“这项优惠政策已被一些‘黑市’倒汇分子所利用。”

据夏某公司的主管会计张某供述,2008年4月20日到10月28日,她担任会计期间,具体主要负责打款、记账,汇总表上收到的外币达上亿元。

2009年3月,新疆自*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对此案侦查终结后,于4月5日交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移送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乌市人民检察院又将此案转交给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9月15日向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夏某、丁某、马某等31人提起诉。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马某、丁某等31人无视国家法律,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以牟利为目的,通过银行锁单*取差价,进行大量的外汇买卖,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均达到了20万美元以上,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夏某团伙实施犯罪资金是由新疆金鑫六洲公司出资,犯罪所得或赔付亦由新疆金鑫六洲公司承担,故应以单位犯罪论处,故被告人夏某、吴某等7人的犯罪数额应以新疆金鑫六洲公司参与犯罪的数额认定即1737.9746万美元、5.1万欧元,对其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可比照主、从犯量刑;被告人马某、何某等5人参与非法买卖外汇1215.7445万美元、3.414万欧元;被告人丁某、马某等3人参与非法买卖外汇1045.6821万美元、10.1335万欧元;被告人马某、闫某等4人非法买卖外汇765.1434万美元、0.9960万欧元;被告人马某、何某等5人收购并运送美元,共非法买卖外汇637.2367万美元、1.365万欧元;被告人孙某非法买卖外汇259.7827万美元;被告人马某等2人非法买卖外汇41.6299万美元;被告人马某以牟利为目的两次帮助他人在本市兑换400万美元;被告人马某等2人以牟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在本市兑换352.2782万美元。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遂作出一审判决。

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金波: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国家对新疆的外汇优惠政策,依托合法金融机构的结算网络,持比正规外汇兑换机构兑换略低一点的,从“黑市”上收购的外币,通过“换汇提现账户”进行结汇。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从事买卖外汇行为,这是一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32名犯罪嫌疑人为了谋取利益,,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即“黑市”上从事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非法经营外汇则是在国家规定的交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违法方式: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买卖外汇20万元以上的或非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伪造变造金融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取外汇,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居间介绍骗取外汇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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