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入股合伙经营酒店不认账 法院公正判决获应得赔偿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华声法*在线讯“合法的借贷关系属法律保护”。近日,安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由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简某借款40 000元的一审判决。 2009年3月22日原告简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成某签订《合伙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三方各出资57 000元合伙经营“某某酒店”,其中被告王某、第三人成某各出资现金10 000元,被告王某、第三人成某向原告简某各借款47 000元入股,并约定三方共同承担风险。截止2009年3月22日酒店共支出171 000元,于2009年9月30日该酒店歇业。原告在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向人民**起诉要求被告王某立即偿还借款。 **审理认为:原告简某与被告王某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借原告47 000元入伙,原、被告并实际履行了合同,合伙经营酒店六个多月,原、被告之间就借款已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应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合伙协议书是在成某采用胁迫手段下签订的,原、被告签合伙协议书时原告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被告无证据反驳,对被告的这一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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