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虚假伪造银行存单 一审开庭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中国**网讯 两名被告人联手伪造银行储蓄存单设置虚假担保圈套,让一名从事集资诈骗的公司“老总”送上290万元。这起小骗子骗了大骗子的金融凭证诈骗案,近日在安徽阜阳中院审结,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李春来现年50岁,安徽阜阳市颍州区人;被告人胡凤启现年50岁,原为安徽阜阳市颍州区某信用社职工;受害人王林,原阜阳旺达农业科技开发公司总经理,因**集资诈骗犯罪被另案起诉。

2006年1月,被告人李春来以收购某化工厂需用资金为由,向王林提出借款,王林同意但要求李春来用银行存款作担保。李春来随后用5万元*从*某处购买两张盖有颍州区某农信社业务专用章的空白信笺,以及两张盖有颍州区农信社某储蓄所业务专用章的空白银行存单。同年1月11日和26日,被告人胡凤启在两张加盖有颍州区农信社某储蓄所专用章的空白信笺上分别替李春来写出借条,并注明“如到期不还,由某信用社承担”字样。之后李春来两次从王林处骗取现金80万元。

同年1月22日,李春来又与王林签订协议,以其收购某化工总厂需支付利息及有关费用为名,向王林借款350万元,并用事先伪造的颍州区某信用社两张计850万元,且以王林为户名的储蓄存单作担保。同月24日,王林通过银行转账转款给李春来190万元。同年2月10日和3月16日,李春来又先后两次骗取王林现金20万元。

2007年7月4日,李春来被批准逮捕,胡凤启被取保候审。

阜阳中院对该案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春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担保,骗取他人人民币210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虚假担保借条骗取他人人民币80万元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凤启利用国家金融部门工作人员身份,为李春来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对李春来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胡凤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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