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财税字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次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通知中就优惠的条件、年限等进行了规定,有必要对相关政策予以梳理: 一、优惠年限及数额: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优惠项目:从事个体经营的。 三、优惠条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提供的材料: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优惠年限的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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