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6~10月发放高温津贴
记者李可心 实习生阮凤娟
本报记者李可心 实习生阮凤娟报道 记者昨日从*新一期**公报获悉,我市废止了2005年**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将按照2007年***和省劳动**厅分别发布的两个通知执行,按照这两个通知,用人单位每年6~10月发放高温津贴,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记者了解到,2007年***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减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或**劳动**部门制定。”
同样是在2007年公布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则对高温津贴做出了详细说明,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10月,可在企业成本费列支。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通知”同时规定,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该“通知”还指出,用人单位应将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每年6~10月期间,用人单位除发放高温津贴外,还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单位发放了清凉饮料,还要不要发放高温津贴?劳动部门**表示,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但不能代替高温津贴。市劳动部门表示,如企业不执行相关规定,劳动者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