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薛书巧女士作为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翰林宾馆承包人,其在2006年3月14日与盐都区春兰木器厂的负责人黄某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由黄某将春兰木器厂的部分毛坯厂房租赁给薛书巧女士经营宾馆、眼镜店等,合同期限为10年。
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街道办事处向盐城市建设局申领解放南路拓宽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许可证。经盐城市建设局审查,并与2007年7月25日依法作出了拆迁许可行为,当日盐城市建设局发布了"拆迁公告"。
然而,薛书巧女士将黄某的毛坯厂房租赁经营宾馆和眼镜店等投资、装潢耗资100多万元,对于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由于承租人薛书巧女士和被拆迁人黄某达不成一致协议,盐城市建设局以"依法解除的合同"不在行政裁决范围内,使盐都区人民**不予立案受理的行政诉讼。
承租人:"我的合法拆迁补偿款谁来**"--
盐城:拆迁补偿变身租赁合同纠纷事件
--拆迁办:"承租人得到补偿费用前走司法程序维护权益"
●《**万里行》特约记者 高峰
��2006年春,盐城市盐都区春兰木器厂原生产经营木制品,因受当时的生产环境的影响,无法进行正常的发展生产,致使春兰木器厂投资的资产处于长期的亏损,为了弥补投资损失,所以将春兰木器厂位于盐渎路以北300米处解放南路以西10米处综合楼一层南1至6间、北有楼梯道一间、二层整层、四层整层、五层整层共计2280平方米,承包给薛书巧女士转换经营作教学、餐饮、超市、钟表眼镜、打字复印、住宿服务、网吧等综合经营。五楼楼顶区域借给承租人薛书巧女士,由承租人自行搭建使用,合同终止后承租人所搭建的房屋归春兰木器厂所有……▲
被拆迁人:承租人违约致使合同已终止
2006年3月14日,盐都区春兰木器厂与承租人薛书巧女士正式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自200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止。
被拆迁人黄某称,承租人薛书巧女士**年至第三年的每年租金为155000元,承租人依约支付了部分租金,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2008年12月1日以前的租金155000元,黄某认为承租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了解到,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双方约定的定缴承包金数额**年至第三年为每年155000元,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为178000元,第七年至第十年为每年296500元。双方签订合同时***付清**年一半承包金额77500元,2006年12月1日付清另一半承包金额77500元,后每年在当年6月1日齐交清承包金一半,在当年的12月1日交清承包金的另一半。每年承包金分二批付款每次***交清,被拆迁人凭收条向承租人收取定缴承包金。
作为承租人薛书巧女士于2006年3月14日、同年12月1日、2007年5月31日分三次向被拆迁人支付了一年半租金共计237500元,这期间,由于承租人拖欠部分水电费,被拆迁人遂于2007年12月11日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停水、停电。
2007年7月7日,盐城市建设局发出解放南路拓宽项目许可前听证告知公告,告知拟定对该房屋予以拆迁征用。2007年7月25日,盐城市建设局正式发出拆迁公告,并规定了拆迁期限为2007年7月25日至200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