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讯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对一起**案进行了宣判,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田振杨、李建新、赵晓林三人采用制造汽车追尾事件,实施**被判处重刑。
2007年8月1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田振杨、李建新、赵晓林伙同他人,分别驾驶两辆捷达车在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北一区南大门南侧的马路上,采用追尾的手段将两名驾车男子拦截下车,用手铐将二人双手铐住,并用胶带将二人的眼、嘴封住后,带至昌平区东小口镇一小区内,向家属索要赎金人民币2000万元。2007年8月12日17时许三被告人被抓获。
公诉机关以**罪提起公诉。被告人田振杨、李建新、赵晓林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指控田振杨**罪罪名不准确,田振杨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酌情从轻处罚;李建新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李建新认罪态度较好,在犯罪起次要作用,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晓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认为,被告人田振杨、李建新、赵晓林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他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田振杨、李建新、赵晓林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振杨、李建新、赵晓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田振杨、李建新的辩护人关于田振杨、李建新的行为不构成**罪的辩护意见,本案证据充分证明三被告人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应构成**罪,系共同犯罪,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认定,被告人田振杨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李建新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赵晓林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