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因对娃哈哈非法行使接管权被罚

2011-08-01来源 : 互联网

本报记者 薛娟

“宿迁案件”中只有毕马威的身影,但在娃哈哈看来,毕马威和达能之间颇有联系

在一场接一场的官司中,“达娃之争”目前又有了*新进展。

11月27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对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诉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侵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一、毕马威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的信函行为违法,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二、毕马威立即停止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的信函的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娃哈哈公司道歉、消除影响;三、毕马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非合资企业人民币30万元。

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为何会对娃哈哈构成侵权行为?为何又会被判败诉?

2007年11月7日,达能集团子公司达能亚洲、金加、乐维和米恩4家公司联合向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提起了诉讼,将恒枫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推上了被告席。BVI公司是英属维尔京群岛主要从事投资的法人公司,持有娃哈哈与达能非合资公司的股份,与达能既无业务往来,也无财产纠纷,却被达能指控合同欺骗,要求**冻结BVI公司的全部财产,并以“出于查找和控制财产的需要”为由,要求**指定毕马威为接管人。

据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判决令记载,该案于2007年11月9日、13日两次开庭,出席的仅有原告及达能指定的作为接管人的毕马威会计事务所,而作为被告的娃哈哈BVI公司却被剥夺了依法到庭辩护的权利。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达能将BVI公司描绘为一个随时会化为乌有的公司。但是,据记者了解,BVI公司作为投资公司一直正常存续,所投资的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也一直正常经营。仅宿迁案件中涉及到的宿迁娃哈哈有限责任公司就可完成年产值10亿元。

而在毕马威成为非合资BVI公司的法定接管人之后,其提交的**份接管人报告显示:通过咨询达能为其提供的律师,在没有通过中国司法机关的情况下,毕马威强行接管“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财产,接管文书直接送给了包括宿迁娃哈哈公司在内的60多家非合资公司,30多家工商行政单位,10多家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全国13家银行发出了冻结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内,司法管辖权由中国的司法机关专门行使,任何外国机关或个人未经许可而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均应视为对中国司法**的侵犯。”

毕马威的这一举动显然侵犯了中国的司法**。在其提交的第二份接管的人报告中明确表示出已经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回复中了解到他们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从整个宿迁案件来看,似乎只看到了毕马威的身影,但在娃哈哈方面看来,毕马威和达能之间却颇有联系。娃哈哈相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一、毕马威和达能共用同一律师;二、达能为毕马威垫付报酬;三、毕马威将达能的调查直接提交法庭;四、达能指名道姓要求毕马威做接管人。”

业内人士表示,毕马威和达能的动作颇有合谋的味道,其主要目的可能是希望通过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外方股权的接管,要求公司及国内其他相关机构、单位向其披露商业机密,为达能在境外仲裁和诉讼获取证据。

这是因为,尽管达能同娃哈哈的商标之争**至今已持续1年之久,达能发动的在各地市级人民**的诉讼也均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但达能董事长小里布和他的“爱将”范易谋依旧强硬地等待来自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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