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出网上交易五大缺陷

2011-08-01来源 : 互联网

网络购物正日益成为当前消费者日常购物消费的新模式。但是,网络购物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因其存在的问题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许多困扰和侵害。昨天上午,市人大财经委就尹邦奇等11位市人大代表提交的尽快制定《上海市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一份有关网上交易消费者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的**指日可待。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飞速发展,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日前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1.08亿人,年增长45.9%;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元,较2008年翻番增长。然而关于网络交易的投诉量也不少,据统计,截至2009年2月,“中国网上交易**中心”共收到消费者的举报信息2800件,其中有效举报2522件,网络欺诈案件有928件。

据市消保委介绍,网络购物投诉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纯属网上购物诈骗,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虚假信息骗取消费者的预付款或要求消费者先划款,等货款到后,对方就关机闪人。二是交易的商品货不对板,与网页介绍内容不符。三是售后服务差,不履行服务**或“三包”义务。出现上述问题,分析其深层原因,网上交易机制欠完善,存在五大缺陷。

退换货条款限制用户权利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上经营者很多没有实际经营地址。网络使消费者购物范围和经营者销售半径无限扩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实际距离可能很大。目前,如果不是消费者主动要求,网上经营者很少提供商品相应的凭证和购物发票,这样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往往找种种理由**退货。

其次,部分电子商务网站虽设定了售后退换货流程:如规定用户退换货前必须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寄回货物,但对网站的审核批准时限却无限制,这有可能导致退换货无限期拖延;规定网站对用户退回的货物与用户所拍摄的货物照片对比审核,不相符者不予退换,而对实物与照片相符合的标准未规定,对因货物在运输途中有可能导致接受货物后与照片不符的责任承担亦未作规定;规定对于“个性化产品”一律不予退换;规定用户的退货时限,但对时限的起算规定不合理,将货物在途时间计算在内;规定货物退换次数限制,“一个订单只接受一次退换”,而一个订单则可能包含多件货物,且货物退换次数并无法定限制,该规定实则限制用户退换。除此之外,还存在较多限制用户退换货等权利的规则,导致用户实际无**常退换货。

第三,网上购物一般采用邮寄或快递公司送货,物流速度相对较慢,消费者退换货时间花费较多,这些都增加了消费者退换货的困难。同时,由于网上购物的数字化商品能否退货这一问题的解决则还处在探讨阶段。

质量问题一并推给厂商

不少网上交易合同规定“出现质量问题,请直接按照产品包装内厂商客户服务信息联系厂商解决”。这种规定与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不符,对于有质量瑕疵的商品,公司作为销售者不能免于责任而将责任单方归于产品生产者,对此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但此处不能以网站单方面设定流程的形式剥夺消费者权利。

电子支付机制不够安全

用户的账号及密码、资金安全依赖两方面的保护:一是用户自身的妥善保管,二是网站方面的安全保护措施。而现有大部分网站对基本用户账号下的相关责任皆有如下类似规定:“每个用户都要对其用户名据悉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该规定将一切基于用户账号引起的责任归于用户,缺乏基本的合理性,并非所有的责任都是因为用户自身保管方面的过错所致,网站系统安全也是导致用户账号信息泄露或被盗用的一个重要原因。该类免责条款免除己方责任,加大对方责任,具有**条款的属性。

现有电子商务网站对用户支付安全**的缺陷主要存在于网上支付中,很多网站的交易及支付规则中对网上支付规定:“如果系统没有提示支付失败或成功,您可通过电话、ATM机、柜台或登录网上银行等各种方式查询银行卡余额,如果款项已被扣除,网上支付交易应该是成功的”,此规定的缺陷在于网站将用户支付结果的确定义务归于用户,由用户通过查询余额的方式来查明支付是否成功。无论对于支付成功或失败,网站均应有相应提示,且必须是明确、**的提示,如依前述条款,用户的资金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因为用户在网上支付后并不能即刻得到支付是否成功的结论,同时,上述规定*终也没有规定确定支付成功与否的方法,而仅仅表示“网上支付交易应该是成功的”,这种支付说明具有不确定性,用户的交易资金安全存在风险。

此外,身份认证方式过于简单,很多投资者仅采用了密码、用户名、验证码的认证方式,没有采用强度更高的身份认证措施,没有对投资者进行安全信息提示,投资者不能及时发现账户交易异常情况。

店铺未注册登记难追溯

由于目前对网上交易的店铺或经营者并未实现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资格审查、建立全面的监管、识别机制,导致执法机构对经营者无法实施有效的追溯查找。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保委等有关执法部门只能通过咨询网站所有者、查IP地址、查银行账号所有者等其他途径来侧面查找,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

营业税征收规定有欠缺

由于网络交易具有的无地域性限制、无纸化交易、隐秘性、支付方式多元的特性,改变了传统商务的框架,致使个人及企业不论其居住地或从事营业行为所在地,均能在各地的服务器上设置网站以进行交易,这也使得传统课税的构成要件如课税主体、客体、常设机构等发生困难,尤其是网络交易数字商品及劳务的跨国交易作业流程都是在网络上完成,对传统的消费税征收带来严峻挑战。

呼吁加快立法规范网上交易行为

据了解,法律的滞后性已成为制约网上交易的瓶颈。就国家层面、上海地方层面的立法而言,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领域的法律规范都未能根据网上交易的迅速发展,而对网上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及时作出规范性调整。

经济发展需要加快规范网上交易行为,上海电子商务走在全国**。尹邦奇等人大代表建议,建立可追溯性程序,完善对侵权责任主体的查找机制;健全产品的质量**机制;电子支付机制实现简易化、安全化;建立网站经营者和销售者彼此之间承担的连带责任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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