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非居民照明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居民生活用电将全省同价
本报记者 郑莉
本报讯 日前,国家发改委**了电价调整方案,自2009年11月20日起将全国非民用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分*,我省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3.32分*。福建省将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全省同价;两年内实现其它类别用电全省同价。
记者昨天进一步获悉,根据转发的《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非居民照明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类别,分三年过渡到位。
记者昨天获悉,商业、非居民照明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类别。过渡期**年,商业用电电价为:0.8741元/千瓦时、0.8541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用电:0.6750元/千瓦时,0.6550元/千瓦时;非普工业用电:0.7427元/千瓦时、0.7227元/千瓦时、0.7027元/千瓦时、0.6827元/千瓦时、0.6627元/千瓦时。
同时,适当调整农业生产用电分类执行范围,种植养殖业生产用电调整为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中含城市附加费0.8分*。另外,电压等级差价扩大,从每千瓦时1.5分*扩大到2.0分*,化肥生产用电电压等级差价仍维持每千瓦时2.5分*不变。
据了解,电力用户11月20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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