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日前石家庄市**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根据《意见》要求,自2010年6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新出让土地上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住宅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都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普通商品房配建比5%
《意见》指出,省会廉租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
凡是2010年6月1日以后,在市区范围内新出让土地上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和划拨土地上集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都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具体的方案,明确是否配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均以出让的地块上建设的住宅总建筑面积为依据。
具体的配建比例是: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单套不超50平方米
省会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配建廉租住房的房源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的廉租住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房实行统一规划。
廉租住房普通装修并达到居住入住条件,其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门*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拿地先交廉租房建设款
为**配建的廉租住房能按时移交,《意见》要求,中标的项目开发单位在拿地前,按应配建廉租房建筑面积乘以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存入该中心资金专户,并出具缴纳凭证。
对于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将根据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进度分期拨付,配建的廉租住房完成移交后,返还全部资金;对于不配建廉租房的项目,所缴纳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不予退还,记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由中心统一组织易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