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公示开除员工不算数 并赔偿员工数万元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公司把开除员工的决定挂在公司的网站上,以为做到了开除决定的送达

没想到劳动仲裁和**都判其送达无效,并赔偿“被开除”员工万余元

正如我们所见识过的,公司开除员工的理由五花八门,但是任何理由的开除都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程序就随便开除人,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侵害,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在本期的“职工法律援助在线”栏目中,我们将解析一家公司别出心裁的开除员工的做法,公司把开除员工的决定挂在公司的网站上,以为这就做到了开除决定的送达,没想到劳动仲裁和**都判其送达无效,并赔偿“被开除”员工万余元。

案例 公司别出心裁网上公示开除员工的决定

张靖是一名司机,2009年6月应聘到一家快递公司开车,基本工资每天60元,另外还有补贴。可是,公司直到9月1日才跟他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至2011年8月31日止。

今年1月,快递公司以张靖**公司的人事安排为由,将其开除。但是没有当面向张靖下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是把公司做出的开除决定公布在公司网站上。张靖因此非常羞愤,于是将公司告到当地劳动仲裁。

判决 网上公示开除员工的决定属于无效送达

8月,仲裁裁决书下达到快递公司,要求公司**与张靖的劳动关系,并重新安排适当的工作。同时,要求快递公司支付2009年6月12日至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818元;支付加班工资共计6632元;支付拖欠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金1658元。

但是对于劳动仲裁的裁决,张靖并不满意,因为他的专业特长就是开车,如果不让他当司机,那么就无法体现自己真正的劳动价值。于是,他又向**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快递公司作出的除名决定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审理认为,公司认定张靖在工作期间存在错误,决定将其开除,但作出决定后未送达本人,因此,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并未生效,张靖仍是公司的职工,双方之间应继续履行合同。该院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快递公司**与张靖的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60元、支付加班工资共计6672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336元。

律师 开除员工要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王兴刚在解析此案时谈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既要有法定的条件,也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所谓法定条件,即劳动法规定的6种情况: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法定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结合本案,快递公司是以张靖不服从人事安排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法定程序通知工会并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网上公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因此是无效送达,公司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而有效送达是指能够证明劳动者确实收到解聘通知的送达,比如面对面的书面送达、传真、公司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EMS快递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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