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一直非常重视“三农”问题,而“三农”问题的改善和解决都离不开农村金融制度的大力支持。农村金融制度按性质可以分为**金融制度和非**金融制度,其中农村**金融制度的主体是农村**性各类金融机构,即受**银行和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农业保险机构等;农村非**金融制度的主体则是农村非**性的各种金融机构,即游离于**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之外从事金融交易、贷款和存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也就是所谓的“民间金融”。
考察现实情况不难发现,我国自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地从农村地区撤并、政策性银行经营范围进行调整,这些**金融制度的变迁使得我国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更加举步维艰,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也日益激化。就目前来看,我国农村**性金融制度远远无法满足广大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对各类金融服务的需求;与此同时,农村非**金融被视为“非法”而禁止发展,加上其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非**金融不可能也无力承担起解决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所有问题的艰*任务。因此,当务之急是稳步而有序地推进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允许农村非**金融制度的存在并促使其规范化发展,使之逐渐成为农村**金融制度的有利补充,提高农村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使我国农村**金融与非**金融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地区金融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试图以制度变迁理论构建分析框架,并以此分析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旨在为推进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制度变迁理论综述
诺思与戴维斯在他们合著的《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中,为了探讨美国经济制度结构的进程,构建了一个比较理想的制度变迁理论框架。为了理论陈述方便,他们还将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作了区分,制度环境被定义为“一系列用来确定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会与法律规则”,而制度安排则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的规则”。它可能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可能只包括单个人,也可能是一批自愿合作者,或**性安排。
我国学者林毅夫先生的文章“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被舒尔茨誉为在制度研究的范围与内容方面的杰出之作。在这篇文章中,林毅夫先生对制度的功能、制度不均衡的原因进行了研究,第一次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并作出了区分,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又可以分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正式的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和修改需要得到受它所管束的个人或一群人的准许,因此它的变迁需要创新者花时间与精力去与其他人谈判以达成一致意见。非正式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与修改完全由个人完成,如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习惯、意识形态等等。由于制度安排不能获取专利,诱致性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就不能满足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最优供给,而国家干预可以补救制度供给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