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9日讯温州市区小南路五洲大厦4名业主状告“港尚记”擅自在该幢外墙面上搭建金属排烟管道一案审理有果。昨日,鹿城**一审判决“港尚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该排烟管道。
**审理认为,建筑物的外墙面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其权利与义务依法由该建筑物的业主享有与承担,其他行为人如要使用,须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港尚记”未经五洲大厦D幢业主同意,擅自在D幢外墙面上搭建排烟管道,其行为已侵犯五洲大厦D幢业主的合法权益。“港尚记”称设置安装排烟管道,采用“高空排放”方式排放油烟,系合法行为,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依据《物权法》和*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温州市港尚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拆除搭建该排烟管道,并承担拆除费用,**原状。
据悉,“港尚记”在五洲大厦没有内置烟道系统的情况下,为经营餐饮生意,在外墙安装排空烟道,以利油烟排放。市区餐饮业人士介绍,温州市区房龄10年以上的餐饮经营场所多无内置烟道,只能安装外墙排空烟道,多由餐饮店与业主协商搭建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