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12月1日电山东省1日正式施行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在全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中*次规定,流通文物购销市场应建立巡查制度,并可派员进驻市场进行现场监管。
《条例》规定,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县人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规定单位和场所的巡查制度;必要时,可以派员进驻市场,对**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据介绍,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不属于《文物保**》规定的文物,但经过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或随着时间推移,就可能成为文物。《文物保**》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山东省文化厅副厅长、***局长谢*秀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涉及非法文物交易的场所和活动实施有效监管,及时准确地打击非法买卖文物的行为,规范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秩序,**国有文物不流失。
《条例》还进一步规范了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移交文物的行为。针对涉案文物移交时限的法律空白,规定**、检察院、公安、海关和工商等部门对追缴的涉案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拒不按时交还或移交的,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推动文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山东省于2004年起草《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今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不少规定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尚属*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