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康泰:通过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实现利益平衡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新华网北京4月28日电***法制办主任***28日表示,应当通过建立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实现社会成员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28日,中德法*国家对话第九届法律研讨会正式闭幕。在本次会议上,德国司法部长居普里斯提出: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国家有责任**年老的公民享有体面的生活;应当通过建立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实现社会成员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表示**赞同这些观点。“因为,这与中国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他说,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适应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一是城乡之间、不同人群之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较大。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城镇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尚不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仍执行退休养老制度,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探索之中。二是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不高。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实行**统筹或者调剂,一些地方仍然市县统筹,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效果的发挥。三是单位缴费费率偏高。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一般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上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一般为单位工资总额10%左右。四是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接续办法不健全。城乡居民之间、城镇不同人群之间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正常转移接续。五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还不够规范。

目前,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越来越大。截至2008年底,13亿中国人口中,60岁以上老年人已经接近1.6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2%,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而人均GDP才刚刚超过3000美元,属于“未富先老”。因此,如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尽快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规范养老保险资金的征收、管理、运营和监督,是我国面临的迫切问题。

***说,养老保险制度是**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法律制度。为了使老年人享有体面的生活,应当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应当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功能,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促进制度的可持续稳健发展;应当做好养老保险和*低生活**、老年补贴等制度的衔接;对财政供养人员、企业职工、农民以及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等不同人群,可以建立各有特点、有所区别的养老保险制度;应当进一步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以及个人养老储蓄,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多层次发展;应当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今后,中国将继续以积极的态度同世界各国及有关**组织加强在养老保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从中国国情出发,不断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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