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员私吞货款一审获刑11年
晨报讯原*钢催款员牛金财在要货款期间,与他人使用伪造的手续将工厂的货款据为己有,用于挥霍。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以贪污罪终审判处牛金财有期徒刑11年。
据了解,2004年7月间,被告人牛金财在担任北京*钢红冶钢厂经销科催款员期间,在鸡西矿务局韩某等人帮助下,催要鸡西矿务局供应处拖欠北京*钢红冶钢厂的货款64万余元。
后来,牛金财通过他人使用伪造的北京*钢红冶钢厂介绍信,以“抹账”方式将该笔欠款缩减至30%,即人民币195000元。牛金财将索要回的这部分款项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不久,牛金财与韩某合谋将其中的186000元转存入韩某的个人账户,并予以侵吞。
*钢红冶钢厂在清查账务过程中发现此事,牛金财被警方抓获。一审**审理后认为,牛金财已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牛金财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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