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4日,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从2011年1月1日起,由住建部颁发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开始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查验备案情况应书面告知业主。今后,开发商和物业之间就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再也不能相互踢皮球了。
该《办法》规定,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