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干预司法才是不稳定的幕后推手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两则“怪事”,一是: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判决曾判定陕西国土厅违法行政,但陕西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判决,从而引起了械斗;二是:发生在陕西省横山县的矿权纠纷,在*高人民**审理的过程中,却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办公厅”的函件。公函称,如*高法不维持原判,将对陕西的稳定大局造成消极影响。

现实中,地方行政机关想要干预司法判决,一般有两个手段:一是,面对地方**不利于己的判决,可以以强硬的行动直接否定;二是,面对比自己级别高的*高人民**,则“维护稳定”等言辞威胁。上述事件中也不例外,“如果维持省**人民**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行政机关的话语如此“彪悍”,无非就是希望借用手中的行**力,使**的判决结果能符合他们的意愿。

无论是以“协调会”会议决定的形式否定生效的**判决,还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审理该案的人民**寄送“劝解”函件,本质上都是行政不当干预司法的表现。对于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形,法律早有明确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将“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列为法官的权利。很明显,国土部门主持的协调会,根本无法使国家审判机关的判决失效,而**部门给人民**的发函干预,则是公然的违反宪法和法律。

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首先赖于民众在道德、伦理等因素的引导下自觉守法,其次则需要一个健康权威的司法体系秉公裁决,弘扬正义,这样才能在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民的尊严。倘若行政机关动辄就否决**的判决,使司法形若假象,那稳定又从何而来?事实也证明,这样的侮辱**判决的行为,伤害了群众利益,带来了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群体性械斗。第二个案件中,如果*高人民****服从公函的“稳定和发展大局”,进而做出利于**的不义判决,那谁的利益将要受损?是不是又会产生械斗呢?由此可见,行政干预司法与**不正义的判决才是制造不稳定的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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