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财综25号

各省、自*区、直辖市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办公厅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意见》135号)的规定,现就减免出口和纺织服装产品的检验检疫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对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54号)规定执行。

二、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实施减免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上述减免规定执行期限暂定1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