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免责书”纯属多此一举

2013-09-17来源 : 互联网

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免责协议书”并非东莞这所高校的特例,国内不少高校都曾经出现了类似“**免责”的协议书。一方面,这样的协议书表达了学校对于高校**、自伤等意外事故的敏感与担忧;另一方面又表达了学校在应对这类事件过程中的荒诞程度。因为签订如此协议书并不能改变**、自伤的现实,更不能****、自伤的出现,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协议书本身就属于多此一举的画蛇添足。这样的协议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情理上学校也是难以推卸责任的。所以,如此协议书只能说明高校在危机事件的后续处理中的弱智程度非同一般。

对于高校学生出现的意外事故,其实在规则意识上早就有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就体现了立法上的“过错原则”,即如果校方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就不用承担。所以,既然主管部门已经有了相应的 法律法规,学校方面再和学生签订这样的协议,造成学生误解“学校逃避责任”就是必然的。因此,既然有这样的上位法规的规定,再次签订新的协议就没有价值。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尽管学校与学生签署的免责协议书类似于合同,但应该适用该条款。由此可见,既然有了***的法律法规作为基本处理意见的准则;又有了《合同法》中对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的约束。高校在与学生签订**免责协议书的时候就注定是无 效的,是一种多此一举的行为。不仅不能从**上让高校学生正确对待**等问题,还会产生学校是在故意推卸责任的嫌疑,甚至还会引发社会更多的猜忌和质疑,可谓得不偿失。

其实,高校与学生签订**免责协议书是学生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的表现。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高校教育中,应把学生自*与学术自*一样作为重要议题,纳入高等教育管理制度改革,让学生成为平等权益主体。唯有如此,才能**诸如此类的“多此一举”的协议书的出现,让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伸张,让高校在处理此类事件上更加成熟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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