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蒙面客”黄光裕上审判台的警示

2011-07-08来源 : 互联网

 随着“黄光裕案”进入司法程序,与之相关的各种“谜底”也开始逐步揭晓:在国美电器和鹏润地产被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黄光裕妻子**被检察院以****交易罪提起公诉、中关村(000931,股吧)科技总裁许钟民被以**交易和泄露**信息等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副局长相怀珠及其妻子李善娟也曾根据**消息至少投入181万余元参与相关股票交易等事实也逐渐浮出水面。

投资市场,**交易里的“股市蒙面客”一直是“过街的老鼠”为各类人士所痛恨和不屑,而与这个“毒瘤”的战斗也一直是证券司法的持久性任务。

关于证券市场**交易的犯罪行为,我国早已在《证券法》中有明确定义和严格禁止:在**信息公开前,**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而且对于**交易行为的主体界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还已将**交易行为主体扩大到《证券法》所规定的**信息知情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在这样密集的法律法规“网络”之下,**交易者试图以亲属等因素借口来逃避司法的漏洞空间早已被堵上。

官员参与**交易近年来呈现增长态势,因****交易被刑拘的原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在2009年2月到4月全程参与了南京“14所”借壳高淳陶瓷(600562,股吧)上市事项,为**信息知情人,而在证监部门调查认定的**信息价格敏感期间内,其在南京证券工作的妻子陈巧玲利用亲属账户分6次买入高淳陶瓷60.39万股,非法获利738.34万元。

具有巧合意味的是,同样是在“高淳陶瓷**交易案”的案发地南京,同样是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在南京曾举行过一次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在该会议上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的**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实际操作程序得到明确:投资者对上述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的这次会议讲话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当时久拖未决的“杭萧钢构(600477,股吧)**交易案”民事赔偿最终破冰,与此不无关联。

“股市蒙面客”的存在是危害资本市场和正常投融资秩序的最大“毒瘤”之一,相怀珠、刘宝春等“**交易官员”落马的最大警示是: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因为纪检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对与此有关的犯罪行为,是一定会严查到底、决不姑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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