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拟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

2011-07-25来源 : 互联网

24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拟在部分行业试点农产品(16.90,0.00,0.00%)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进项税抵扣率和销项税征收率。此举将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在一份《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国税总局明确,将在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和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试点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同时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进项税抵扣”是增值税的一大特点,企业应缴的增值税实际上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抵扣后的部分。销项税是指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税金,进项税则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但由于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统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实际上比工业企业还高。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的购进普遍按13%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但在销售产品时则按17%的增值税率征收销项税,“高征低扣”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多承受了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税负,而普通工业企业是征17%抵扣17%,,这显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不尽公平。为此,农业领域人士一直呼吁将进销项税率统一。

征求意见稿指出,将进项税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可以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

虽然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试点的具体时间,但据记者了解,在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和食用植物油加工两个行业试点之后,国税总局将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开这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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