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暂行规定第五章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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