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业技能标准
第九条国家建立职业分类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对从事特定技能类职业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职业能力水平,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技师(一级)五个职业技能等级。技术较为简单的职业,其技能等级可以少于五个。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应当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