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以2009年第5号令颁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商务部和**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务部和**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企业境外投资时,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或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办法还规定,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应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办法还对商务部在管理和服务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并通过**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该办法不仅对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维护和**企业在境外的投资权益和人身安全等,也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