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添加剂须中文标签

2011-07-28来源 : 互联网

日前,***总理***签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添加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境食品安全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强调,国家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添加剂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进口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安全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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