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符合苏**〔2002〕5号文件精神,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可以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依照省、市税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每个会计年度内向地税主管分局办理相关减免税申报手续。
2.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减免税期限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6个月内免征相关税收;建账建制的个体户其减免税期限为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个会计年度内。
3.******干部符合条件办企业的,由其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年度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凡2002年1月1日前已开办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手续;凡在2002年1月1日以后开办的企业,其营业税等向所属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其所得税则向所属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摘自苏转办〔2003〕4号
4.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3〕26号
5.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自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6.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7.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并有军以上**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