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合并管理“成绩单”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现在仍有人偶尔指出,中国这种机制的影响力超越了国界。是的,确实如此,但这符合**惯例。如果一项合并有两家外方参与,同时合并对第三国的市场具有影响,那么此项交易可能受到第三国司法制度下的合并管理审查。 借用欧盟立法中的行话,发生在中国以外的交易也可能被视为具有一种“中国范围”。从实践角度看,在出现这种情况时,遵循大陆的合并管理机制并不是太费力――虽然行政方面有些不便,但并不是一个“交易终止者”。相反,中国机制已在默默地紧紧追随典型的跨司法体系合并管理方面的日程表。 这源于多种原因。*先,尽管法律在许多问题上处于空白,但有利的是,管理机构遵循了其它地区的处理方式。例如,虽然没有在相关法规中提及,但批准一项合并无须作出声明,而是在等待期过后被视为已经生效。这种做法在完成跨司法体系的并购交易中颇有帮助。 其次,在解决诸多倍受争议的定义问题时,与其它地区相比较是种有益的做法。例如,“市场”的含义是什么?计算营业额时是否应包括增值税或集团内部销售数据?当一方在不同司法环境中提出申请时,使用较为连贯的定义和概念是非常重要的。通常,这样就无需重新确定这些概念。 例如,当飞利浦将其个人电脑及显示器业务出售给中国冠捷科技时,欧盟委员会就没有反对某些人的提议:阴极射线管显示器和液晶显示器属于同一市场,显示器市场不必根据屏幕尺寸进行细分。他们运用相同的定义,向中国有关机构表达了同样观点。 第三,你能感到中国的合并管理机制比较“低调”。原因之一肯定在于,对于任何人来说这都是个学习阶段。在这方面不用感到不好意思。正如在引入欧盟机制之后,英国某主要监管机构所言,“所有相关各方都面临一条陡峭的学习曲线”,而适用于官员、律师和客户的程序就此确立起来。 当然,所有这一切都为新的反垄断法打下了良好基础。但它同时也是一项更具雄心的工程。这是一项综合性法规,不仅包含合并管理方面的内容,还包括反卡特尔和反对滥用垄断地位的*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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