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联营商品经营方式的管理和核算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商品流通的主要业务过程应该是先购入商品,然后进入商品存储阶段并同时实施商品的销售,作为主要从事商品流通的企业其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也应围绕上述过程展开。但是,在现行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商品供应的极大丰富使得从事商品流通的企业之间的竞争十分突出。许多企业从加快自身资金周转速度、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角度出发,提出了“引厂进店”的新经营模式。 一、联营商品经营方式的特点 联营经营方式相比自营经营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商品流通企业只需要提供商品销售的场所,不需要提供资金购买待出售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特点与场地出租是**不一样的,“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不收取商品销售的场地租金,而是直接参与商品供应商的收益分成。 2.商品流通企业没有库存商品管理环节。所有商品的进货、存储均由商品供应商自行负责,商品是由生产企业或者批发商直接带到经营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节省了商品购进环节,而且还不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管理,又节约了库存商品管理的成本,但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安管理。因此,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账面中“商品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较少,甚至为零。 3.联营方式下的人员分工不同。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一般是由商品提供者配备,商品流通企业的人员只需要从事销售的辅助工作,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商品流通企业也不负责发放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的工资。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点不同于受托代销方式,因为商品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同,在受托代销过程中,商品销售是由作为受托方的商品流通企业组织销售人员完成的,而联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不负责商品销售工作。 4.商品流通企业控制销售的货款结算环节。虽然商品流通企业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但是所有商品销售后的款项结算工作均由商品流通企业负责,也就是说,消费者不是与商品供应商之间办理货款结算,而是向提供商品销售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支付款项。这一点与自营商品经营方式相同。 5.商品流通企业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先销售后结算”的关系。这一点刚好与自营商品经营方式相反。 此外,在“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一般不执行商品赊销,这也**了销售资金的及时回收。 从以上特点中不难看出,在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中,商品流通企业不需要将大量的资金积压在商品上,回避了资金周转不畅现象的出现,同时还可以**企业按期实现经营利润。所以,“引厂进店”可以说是一种“旱涝保收”的经营模式,联营商品的经营方式在我国已经被许多大型商品零售企业采纳和使用。 二、联营商品流通的管理和核算 在“引厂进店”经营模式下,联营商品的流通分为两个阶段,其与自营商品流通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差异。 一是,商品进货阶段。在该种经营方式中,商品是由生产企业或批发商直接送至商品流通企业指定的仓库或经营场所。商品流通企业不仅免除了商品采购过程的开销,而且还减少了资金的占用。但是,在商品联营过程中,商品流通企业对商品供应商承担未出售库存商品的安保责任,因此,在联营商品被发送至商品流通企业时,应由商品供应商向企业提供一份商品明细单,详细说明所配送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明细单中可以不提供配送商品的进价金额资料。商品流通企业收到的商品明细单只起备查作用。 二是,商品销售阶段。不同的商品分别由各自商品的提供者自行保管和核对,商品流通企业对联营商品不负责管理库...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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