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禁止歧视性装修廉租房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我省今年计划建三万套廉租房,严防偷工减料

N本报记者杨永敏

本报讯 昨日,全省**性安居工程建设现场会在三明永安举行。会上提出,从2009年起到2011年,我省将争取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市、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今年计划新建3.26万套廉租住房,新增租赁补贴1万户。

廉租房可回购但不得上市交易

根据省**《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廉租住房**主要以实物配租为主,实物配租的比例原则上应当达到廉租住房**户数的80%。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比例。

同时,**的部分廉租房可向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但是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房总量的50%以上。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如愿购买廉租住房,可***支付购房款,也可按比例分期付款。廉租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按原价格并考虑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廉租住房**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享受廉租的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面积标准的差额;超出**面积标准的部分,在综合考虑**对象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略低于当地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无房户者可纳入**

此次会议还提出,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纳入**范围。

同时,对于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且单身无房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面,**范围可扩大到有需求的中心镇。在会上,苏增添副省长强调,大中专毕业生刚毕业从事工作,收入不高,城市住房租赁对于他们的收入来说租金偏高,特别是外地进城就业的大中专生,在申请上可适当优先考虑。

记者还获悉,根据相关政策,**不低于10%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而对**性住房建设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以及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统一规划的同时,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主体、民间资金参与**性住房建设。

发现偷工减料追究主管部门责任

副省长苏增添在会上强调,各部门对**房建设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偷工减料。建设方不要对**房进行歧视性装修。他强调,省**将组织审计部门对**房建设每个环节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偷工减料,就追究主管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据了解,为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在廉租住房基本设施中必须配备厨房、卫生间等入住基本设施,交付使用的住房应简单装修,方便低收入家庭入住。

而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的基本居住标准,新建廉租住房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各地也可以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代际、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确定廉租住房**标准。

同时,各地应该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新增加的住房,优先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要优先用于解决城市棚户区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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