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拒不缴存公积金的单位面临行政执法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新华网长沙6月10日电10日,长沙市**宣布,从7月1日开始,贯彻实施新颁布的《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力以赴推动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对拒不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实施处罚和曝光,同时还将推动包括受托银行招标等在内的管理创新。

据记者了解,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至今已有14年。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为99.53亿元,归集余额66.81亿元;累计发放公积金贷款52.23亿元,贷款余额35.42亿元;全市20万户群众利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了住房条件。在长沙,个人和单位合计每月缴纳公积金*高上限为1910元,下限只有100元。但长期以来,一些单位以种种理由**缴存公积金,**金融危机发生后,公积金归集“扩面”更趋困难。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马保华认为,随着市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为此,他们将对全市展开摸底调查,分门别类造册登记,形成全面详细的台账,以“条例”为依据,对一些有条件但拒不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开展行政执法,还要通过媒体曝光,以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据悉,长沙市推动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的政策之一,就是单位缴存公积金“可减可缓不能免”,只有那些处于严重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单位,经批准后才能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长沙市规定,外地企业或其他单位驻长沙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也可缴纳住房公积金。此外,长沙还将突破原有“与指定银行合作”的旧模式,组织开展受托银行招标。长沙市期望,通过这一改革,对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优胜劣汰,用“鲶鱼效应”刺激金融机构完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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