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搭便车商标纠纷案宣判 拖拉机申请春运被驳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拖拉机申请“春运”被驳,**判商评委再审

本报讯“MBWL”、“国部”……看到这些商标,会不会产生“BMW”旗下、“国家部委”**的联想?昨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市一中院集中宣判了10起商标注册的纠纷案件,其中“傍**”、“搭便车”已成为商标侵权的主要方式。法官介绍,“搭便车”违法与否,要看原商标是否达到****标准。

标有“春运”的拖拉机、大卡车,是否就是参与“春运”工作的运输工具?脚踩“易建联”牌子的运动鞋,是否就是篮球运动员易建联投资的品牌呢?两件都会引人遐想的商标确权案件,结果却全然不同。

“春运”案中,刘宇忠申请在卡车、拖拉机、叉车等商品上注册 “春运”商标,被商评委驳回,理由是“春运”是我国春节前后出现的运输高峰的特定现象,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识别作用。**审理认为,“春运”虽然指的是一种运输现象,但本案的叉车、起重车、卡车等商品是运输工具,这些运输工具并不用于通常所称的“春运”服务,所以不会误导公众认为上述车辆是从事“春运”的车辆。据此,**判决商评委对“春运”商标重新作出决定。

2003年,易建联体育用品公司在鞋、服装上申请注册“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2006年3月,易建联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此商标申请。商评委以体育用品公司侵害易建联在先权利为由,裁定撤销此商标。**审理认为,易建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易建联体育用品公司未经许可,在运动鞋等商品上注册与易建联姓名**相同的争议商标,容易使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易建联或者与易建联具有一定联系。这种误解损害了易建联基于其知名度可能产生的相关利益,侵害了易建联的姓名权,该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为何类似案件会有不同判决呢?办案法官介绍,认定****是特殊保护的前提。****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商标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的结合。****除具有显著性和可视性等一般商标的特性外,还有****、知名度高、信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不仅是一项知识产权,更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只有当原商标为****时,**才能给予跨类别、跨领域的保护,这就是商标法规定的对****的延伸保护或称特殊保护制度。

据市一中院统计,自2002年该院受理*起商标确权案件以来,收案总数一路攀升,2005年共61件案件,去年达到798件,商标确权案件已占该院全部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数的40%。法官介绍,商标案件主要涉及的是**、名人以及热点事件等。据介绍,“搭便车”商标纠纷最多,占到五成左右。RJ210

**商标纠纷案件

1.“春运”商标案——申请在卡车、拖拉机、叉车上使用——**判决商评委重新决定。

2.“国部”商标案——申请在果酒、鸡尾酒等商品使用——**维持商评委不准使用决定。

3.“易建联”商标案——申请在体育用品上使用——**判决撤销争议商标。

4.“除芽通”商标案——申请在除草剂上使用——**撤销商评委不准使用决定。

5.“世纪宝马”商标案——申请在服饰类使用——**维持商评委不准使用决定。

6.“杜蕾斯”商标案——申请在服装、鞋帽上使用——**判决核准注册。

7.“少林药局”商标案——申请在咖啡、茶等商品上使用——**维持商评委不准使用决定。

8.“益母草”商标案——申请在矿泉水、牛奶、果汁等商品上使用——**维持商评委不准使用决定。

9.“好迪康”商标案——申请在化妆品上使用——**判决商评委重新复审。

10.“方正私人理财”商标案——申请在典当等金融领域使用——**判决商评委重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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