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女强人”邵小兰诈骗案侦破始末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今年7月19日,本报刊发的《南昌“女强人”因诈骗一审获死缓》一文,深入揭露了南昌市名典咖啡阳明路店女**邵小兰诈骗经过。至此,一起在全国引起轰动的2745万元*额诈骗案尘埃落定。近日,记者*家采访了此案的主办检察官,从中了解到成功侦破这起案件并非易事:罪犯熟知法律、避重就轻、行为反常、认罪态度表面“主动积极”、请求尽快获刑,内心却想争取自己轻判。然而,检察机关并未让她得逞,两度补充侦查,开出共19条补充提纲,挖出其案卷背后更多的案情,*终准确定性,使这名狡猾的罪犯*终败下阵来,认罪服判……

三大反常表现引起检方警惕

去年9月,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徐海泉接手此案时,发现该案件存在众多疑点,尤其是被告人的反常表现,更让他感觉到这起案件背后,还有许多待解之迷。

徐科长介绍,起初提审邵小兰时,检察官告知她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当时,邵小兰十分冷静地告诉检察官不请律师辩护;邵小兰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只求检察机关尽快公诉,提交审判;邵小兰对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朋友借*一事没有丝毫推诿,对所借的金额认定非常爽快,而对资金用途和流向,邵小兰却刻意回避。

邵小兰的种种反常表现,引起了办案检察官徐海泉的警觉。

19条补充侦查提纲

面对邵小兰的反常表现,徐海泉想到去年9月,公安部门是以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职务侵占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然而,这两项罪名并没有主观占有的意图。但是,邵小兰刻意隐瞒资金流向是否说明她想非法占有或已经占有了被骗的*额资金呢?查明邵小兰对募集的资金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可能性,成为了决定该案性质的关键。

此时,东湖区检察院一方面接待受害人的报案,收集受害人的证据,完善受害人的证词;另一方面,检方向公安机关发出19条补充提纲,并和警方联手2次围绕邵小兰是否对募集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获得合同诈骗证据

检察官通过仔细问卷和分析搜集到的新证据,发现2004年11月,邵小兰和另一股东段某成立了南昌市瑞雪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邵小兰为法定代表人。2005年11月,邵小兰隐瞒其公司经济情况,以瑞雪来公司的名义,与江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新余某土建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金1000万元给瑞雪来公司,瑞雪来公司则将该土地过户给房地产公司。几天后,房地产公司按约定支付了400万元给瑞雪来公司。邵小兰将账款取出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邵小兰不仅没有开发建设资金,甚至连用来开发的土地资金都没有。这种行为,检方认定为合同诈骗更符合事实和法律。

补充侦查来的厚厚两本新证据,让邵小兰的欺骗性昭然若揭。她的种种行为已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表现,因此,东湖区检察院将此行为定性为集资诈骗,同时追加认定了合同诈骗罪。

根据我国法律解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集资诈骗罪虽然都是一种非法集资的行为,惟一的不同是集资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把别人的*骗来意图据为己有。按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可判处10年,职务侵占罪*高处可判15年,两罪并罚*高也只有20年;而集资诈骗罪是一项比较严重的罪名,*高可判处死期,合同诈骗罪*高可判处无刑。由此,可以看到狡猾的邵小兰在避重就轻,潜心让自己获得从轻发落。

东湖区检察院对此案的定性得到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的一致通过,并向南昌市中院提起公诉,*终使狡猾的罪犯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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