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违法被罚60万 开发商不服状告工商局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因位于东直门的地产项目“**港湾”广告**违法,今年3月开发商北京兴隆基置业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606504元的行政处罚。因不服该处罚,近日,该公司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起诉至朝阳区人民**,要求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了解,原告北京兴隆基置业有限公司系东直门外大街28号楼“**港湾”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2007年3月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兴隆基公司委托他人出售东直门外大街28号楼的过程中在4家报纸上发布的“**港湾”项目广告,其中10则广告中分别有“使馆区****酒店式项目”,“精装修、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等**式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款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故对该公司处以了60余万元的罚款。

据原告兴隆基公司诉称,原告公司与北京汇业置业房地产经纪公司于2002年8月签订了《委托销售合同》,约定将东直门外大街28号楼的销售策划、销售权全权委托给汇业公司。2004年10月至2005年5月期间,汇业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在4家报纸上发布了该项目的房地产广告,并支付了全部广告费用。2006年3月6日和4月17日,业主举报上述广告**欺诈。今年3月28日,朝阳工商分局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兴隆基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60余万元。原告公司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今年7月1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持了朝阳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公司认为,**违法的广告是汇业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发布的,且费用亦由汇业公司支付;原告公司在工商局查处过程中提供了违法广告线索,配合朝阳工商分局查明案情,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处罚决定处罚原告公司60余万元,并未体现从轻或减轻;在听证时原告公司始终没有看到广告费的计算明细及原始凭证,被告的处罚和市工商局的复议程序违法。故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据悉,该案将于近日在朝阳**开庭审理。

相关法律规定:

《广告法》第九条**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或者变相**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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