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出具收据有瑕疵 贷款户疏忽大意多还贷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华声法*在线讯月日,津市市人民**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某银行贷款本息共计48000元。拿着判决书,张某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当时自己一时大意,酿成苦果。

2008年月,张某因经营急需,在津市原告某银行处申请贷款万元,贷款期限为年,到期后,张某按约偿还万余元,尚欠万多元。后在银行多次催讨下,张某分两次向该银行工作人员赵某偿还贷款12000元,之后赵某出具了收条,但未加盖银行**,也未说明收款性质。2010年月,该银行向**起诉要求张某偿还贷款本息51000元。在举证期限内,张某向**提供了赵某两张收条,经庭审质证,原告方对12000元还贷字据不予认可,理由是该款在该行帐面上未体现,从收据本身来看,该收条上既无单位**,也无用途说明,不能证明该款一定支付的就是还贷款。现赵某因其他原因外出未归,下落不明,无法当面对证,且张某提供的该证据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此证据不应予以采信。**采纳了原告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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