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挪用其名下10万元公款炒股被判缓刑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华声法*在线讯10月19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以被告人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安化县**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经营部、安化县无病虫柑桔良种繁殖场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两单位各出资5万元新设立了安化县**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阎某系该公司副经理、会计。 2009年5月,安化县**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兼出纳蒋某,为了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化县建设支行的行长陈某完成揽储任务,便向公司经理谌某提出到邮政银行开设公司账户并存款。后因公司相关证件不齐备,无法开设公司账户。陈某建议蒋某先将公司公款私存到邮政银行帮其完成揽储任务,蒋某同意并向经理谌某建议。谌某便和被告人阎某、蒋某一起商量了存款事宜,同意将公司30万元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邮政银行,因邮政银行规定每名客户存入10万元有相应的揽储赠品和纪念品,便决定分别以谌某、阎某、蒋某三人的个人名义存10万元公款到邮政银行。于是蒋某便以三人的名义,在邮政银行办理了每人存款10万元的手续,并由蒋某对三张存折、银行卡、密码予以统一保管。2009年6月,被告人阎某提出要保管自己名下公款私存的10万元的存折、卡和密码。蒋某便将存折、卡和密码交给了被告人阎某。不久,阎某听说炒股**,便产生了挪用公款炒股**的想法。2009年8月,阎某利用自己保管公款银行卡的便利,擅自将该卡交给其朋友陈某,委托陈某用卡内10万元炒股,并跟陈某隐瞒了10万元系公款的真相,称是其父母的存款。后陈某从2009年8月起,陆续将卡中10万元取出,存入到自己的证券账户用来帮阎某炒股。今年4月,安化县城南区管理委员会财务清理小组开始清理安化县**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被告人阎某便将挪用的公款归还。 **审理认为,被告人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阎某案发前退还了所挪用的公款,且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故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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