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税改 企业如何争取“合理避税”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美国企业极为流行的税务筹划却在中国企业界少有耳闻。近日,**“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北京合伙人李国雄通过《财经时报》向企业建议:“在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进程中,企业应留意各个税种将要发生的变化。既可向税务部门咨询,得到一些原则性的指示,也可以聘请税务顾问,提前做出税务筹划。”
ஸஸ李国雄所指的税务筹划,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合理避税”。中国企业少合理避税
ஸஸ李国雄曾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了10年,之前,他就职于香港税务局。3年前,他从香港来到北京,希望能更多地为内地企业提供税务方面的咨询。
ஸஸ“尽管安永很看好中国内地税务服务这个市场,但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客户更多集中在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很少会请专业人员进行税务计划。”李国雄说。
ஸஸ而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更少。据李国雄介绍,中国主要有两类税种,一是所得税类,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另一是流转税类,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中国现行流转税以增值税为主,除某些特殊货物外,基本实行17%的单一比例税率,所以很难有税务筹划空间。
ஸஸ“在中国,税务筹划主要针对所得税类。”李国雄说,存在避税空间的企业,其经营活动往往在两个不同的税务地区,这两个地区税务法规不同,适用的税率也有差异。
ஸஸ“如果某个企业的交易局限在单一税务范围内,比如只是在中国,税务筹划会很困难。这也就是为什么目前我们的客户多为外企的原因。”李说。

    

双赢的可能性
ஸஸ
李国雄认为,任何提供专业税务咨询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都不是魔术师,肯定不可能在客户某项交易完成后,还能帮助客户避税。
ஸஸ“税务咨询只能是事前的,交易完成后所谓的税务筹划,往往是逃税。合理避税的意义在于仍然让企业守着法律的底线。”李国雄说,任何一项税务筹划,客观上都会造成纳税人少纳税。本质上,避税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一部分成了企业的利润,另一部分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
ஸஸ“税务机关因此对避税肯定持不欢迎态度。但税务机关也不认为避税是违法的事”。
ஸஸ在避税方面,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冲突不可避免。但在香港地区以及其他许多国家,有一种制度安排可以比较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ஸஸ“advance tax ruling,即预约税务指示,这在某些国家的税收法规里明确写出,纳税人可以选择这种方式预先得知他们的*终税赋。”
ஸஸ李国雄介绍,纳税人详细陈述所有交易事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给出特定的税务意见。此后,纳税人进行相关的交易行为后,可以准确地知道企业的税务责任,但如果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蓄意隐瞒关键信息,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纳税事项。
ஸஸ当然,这种预约税务指示,税务机关要收费,因为占用了**资源。
ஸஸ“由于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审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而中国目前没有类似的机构,所以中国税收法律里还没有这一制度”。

    

转让定价或成避税手段
ஸஸ
“不过,直接针对关联企业内部交易的预约定价制度或许是一个开始。”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实施规则》可能很快**。根据这个规则,部分企业将可以调节转让定价作为主要避税手段。
ஸஸ李国雄介绐说,预约定价安排是指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关联交易所适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用以解决和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即将转让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
ஸஸ而转让定价是集团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商品买卖、劳务服务等交易时所执行的价格。这种定价政策往往不能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因此很有可能成为跨国公司采用的一种避税方法。
ஸஸ常见做法是:所在国税率高的企业向所在国税率低的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时制定低价;相反,税率低的企业销售货物时实行高价,这样,大部分利润可以留在税率低的国家,对集团来说,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ஸஸ李国雄说,针对APA,需要税务咨询机构为企业进行功能分析。如果企业提供给税务机关的资料不当,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纳税追溯调整,企业必然会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而这是企业所不愿意出现的局面。
ஸஸ因此,通常情况下,企业会把和税务机关签订APA的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税务咨询机构。李国雄说,安永非常看好这一业务。
ஸஸ“不久,安永将成立转让定价**小组,希望能多提供这方面的服务。”他说,安永也非常看好关税方面的税务筹划。“中国加入WTO后,关税有很大变化。同时,有很多企业会出口商品到国外,会面临对方征收进口关税的问题,我们已经在中国成立了一个关税**小组,希望能对中国企业有所帮助。”

    

  
    文章“新一轮税改 企业如何争取“合理避税” ”                           
                                                                                                                                                    
          

1、凡本网注明“世界经理人”或者“牛津管理评论”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须注明稿件来源:“世界经理人”或者“牛津管理评论”,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凡注明“来源:xxx”作品,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版权属于原始出处单位及原作者所有,本网不承担此稿侵权责任。         
          3、欢迎各类型媒体积极与本站联络,互相签订转载协议。         
          4、如著作人对本网刊载内容、版权有异议,请于知道该作品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本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5、联系我们:contact@icxo.com;投稿邮箱:article@icxo.com,欢迎赐稿。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