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据悉,去年7月份,国家工商局宣布将网络购物纳入其监管范围,并**《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该意见稿正在全国工商系统内部征求意见。意见稿内容如下:
**章 总则
**条为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鼓励、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制定并支持实施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办法和措施,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营造和提供公平、公正、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包括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规范
第七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八条网上交易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便于理解、易于获得,不得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