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引领规范民间融资

2011-08-02来源 : 互联网

Private nance should be regulated

文 /魏云良

在国家经济转型和后金融危机阶段,民间资金的**跟进和投资范围,对国民经济平稳增长将是一股强大的推动力量。因此,根据国家的鼓励引导政策,应积极支持,**规范,给民间**以合理的发展空间。

民间**是游离于法定金融体系以外的资金融通行为,生于民用于民,伴生经济社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不容忽视的规模作用。因此,在国家经济转型时期,注重金融核心调节作用的同时,必须关注规范和引导民间**问题。

民间**的有益作用

民间**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信贷补充作用,作为一种传统的**方式,虽游离于金融体系外,但存在于公民、法人和社会经济组织之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相应资金需求,对银行信贷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成为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不可或缺的“调节器”。

*先,承担和分流金融机构信贷经营风险。发展中的中小民营企业,在起步阶段受可供抵押财产不足、财务制度不健全、原始积累薄弱、企业发展前景不明朗等因素制约,**风险较高,**金融不愿涉足,民间借贷的进入,无疑承担了大部分民营企业成长之初的银行**风险。

其次,推动**渠道拓展和民间投资发展。迅速发展的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为民间资金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拓宽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促进了民间投资的发展。同时,民间借贷的进入,对扶助“三农”、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也起到了*有的调剂余缺的作用。

再次,促进市场多元化**格局的形成。民间**的广泛存在和持续发展,打破了银行信贷作为个人和企业**的唯一渠道的固化格局,使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进入了多元化**的市场通道,由市场确定**规模和利率水准,从而促进了金融市场多元化**体系的形成。

最后,推进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民间**的发展占据了金融机构信贷市场的一定份额,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机构经营上的不足,填补了金融产品的缺陷和服务方式的薄弱,民间**的发展,势必促使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方式,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营销,拓展信贷市场,以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民间**的负面影响

民间**是一把“双刃剑”,既在对经济社会起到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和问题。

一是增加了社会经济纠纷因素。民间借贷大多采用借条、便条或口头协议等不规范方式运作,对借款的期限、利率、归还方

二是对冲国家宏观调控实施效果。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金融宏观调控之外,在利益的驱动下,投资者易出现不顾国家产业政策,向限制性行业、重复建设和高能耗污染项目提供资金,抵消宏观调控效果。

三是向金融机构转嫁经营风险。由于民间**利率较高,双方或相互熟悉,或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或碍于中间人、担保人情面等原因,对于既有银行借款又有民间借贷的同一借款人,在还款出现困难时,大多优先选择归还民间借贷,而对银行借款则采取拖欠,甚至逃废手段。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存款利率,给金融机构组织存款带来困难,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容易出现季节性的支付风险。

四是干扰区域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民间**在区域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占据一定的银行信贷市场份额,容易形成与金融机构争夺中小客户的问题。受高利率的利益驱使,民间**易于演变为非法社会集资,造成国家利率杠杆失控。同时由于民间**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隐蔽性,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容易造成国家和个人财产的损失。

引导民间**的对策和措施

在国家经济转型和后金融危机阶段,民间资金的**跟进和投资范围,对国民经济平稳增长将是一股强大的推动力量。因此,根据国家的鼓励引导政策,应积极支持,**规范,给民间**以合理的发展空间。

一是国家应尽快制定引导民间**的相关法律。我国法律对民间**从未明文禁止,适用于民间**的法规只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部分简单内容。事实上,民间**与非法集资存在着难以勘定的模糊界限,其实质即是法律的盲区,为引导民间**推助经济社会发展,管控非法集资活动,亟待国家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

二是地方政府应通过支持政策鼓励民间**发展。地方政府要改变过去对民间**的看法,围绕促进民间**活跃,搞活资金流通,推动经济发展,制定支持政策。地方政府可以成立职能部门,搭建民间**有形平台,制订规范性文本,引导组织民间**活动,把民间**活动纳入政府推介、服务民间投资工作范畴。通过对投向中小企业民间**资金按财政对金融机构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一定的财政贴补、税收减免政策,最大限度地保护与激活民间**的活力,推动更多的民营资本聚集,并进入经济生产生活领域,促进经济发展。

三是公众应转换对民间**利率的成见性认识。社会公众对民间**的认可度低,主要原因除其具有隐蔽性等负面作用外,最主要是其高利率的“盘剥”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央行已取消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行民间**方式与利率水准基本上适应市场机制,形式灵活,利率适中,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并不背离,应对其积极的作用给予认同。

四是央行应加强对民间**的持续性监测和引导。建议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建立央行相应的监测网络系统,及时掌握各地民间借贷市场的变化情况,结合国家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适时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根据监测情况,及时发现高利贷、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联合有关部门予以打击。加强对公众投资的风险意识宣传,引导公众理性投资,提高风险识别和抵御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金融行为。

五是金融机构要通过产品创新调节民间**格局。民间**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原因就是银行业在某些行业信贷投入匮乏及区域资金外流,需求满足率低。因此,银行业要顺应经济发展变化,适应多元化金融需求,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解决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个人合理信贷需求的支持,特别是要重点加大“三农”信贷支持力度,以优质的金融产品供给金融市场,进而形成以**金融为主导,民间**为补充的合理适度、规范发展的良好格局。

六是法律部门要以良好环境为民间**发展护航。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部门要积极开展民间**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合同等业务,为民间**提供法律中介服务。各级执法部门要正确对待民间**对辖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积极保护合法的民间**行为,促使其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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