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属企业职工可按成本价购保障性住房

2011-08-03来源 : 互联网

本报海口3月22日电记者从今天举行的海南省***省属企业**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从今年开始,该省省属企业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设2万至3万套以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为主的**性住房,符合条件的职工将按成本价购房,以解决“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特殊困难群体”的省属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据了解,到2008年底,海南省省属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近6万名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社保、待遇问题得到解决。但相当一部分的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其中大多数是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关闭破产企业宿舍区的原职工住户,退休人员比较集中,棚户区、危旧房等安全隐患突出。

据介绍,这部分职工的建设**性住房用地来源,主要立足于企业自有土地资产盘活与危旧房改造。鼓励开发利用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中剥离的职工生活区、宿舍区等非经营性土地资产,**推进棚户区、危旧住房改造。另外省属企业通过参与托管企业、有关企业的资产整合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取的土地资产可用于**性住房建设。各省属**监管企业是本系统企业**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开发建房项目和住房销售。

据悉,该省属企业**性住房的供应范围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用改制企业剥离的土地资产或者关闭破产企业剩余土地资产建房,供应范围可包括原占地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时列入安置范围且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本棚户区、危旧住房改造涉及的具有合法居住权的原住户;经双方企业协商一致,并报该省***备案,可按不低于住房建设综合成本,不高于限价商品房价格,以合作或团购方式供应给其他省属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职职工。而且实行每户职工家庭只能申购一套**性住房的供应原则。

据了解,在售房价格方面,经审核属于供应范围、且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条件的人员购房,本人享受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部分,原则上按建设综合成本出资。如**或单位有条件资助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和**减免税费后的其它公共费用,个人出资*低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费,具体由建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当地住房**部门核备。超标面积部分一律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出资。

海南省***相关负责人表示,各企业**性住房分配方案应通过职代会并公示征求职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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