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后被开大会“示众”尊严何在?

2011-08-04来源 : 互联网

段定梅和乔转丽是陕西富平县两名普通农民,2010年3月5日之前,她们曾因征地等问题多次赴京**,之后被遣返回乡,一人被警告,一人被行政拘留。更让她们没有想到的是,当日,她们被警察押着胳膊,在广场上接受“公开处理”,围观者逾万人。官方称,这是县里“集体研究的结果”。

这让人再次想起江西省万载县委书记陈晓平说的,今后凡是到北京非正常**的,**次训诫谈话并罚款;第二次拘留;第三次劳教。段定梅和乔转丽赴京**,遣返回乡,一人被警告,一人被行政拘留,这是不是“非正常**”?段定梅是**次进京**却被警告,乔转丽是二次进京**,被行政拘留,这与万载县的县委书记陈晓平说的如出一辙。吊诡的是一个在南方,一个在北京,相隔千里,做法却是如此相同,是纯属巧合,还是“取经”而来?抑或是另有他因?如果是“取经”而来?那么谁是“取经”者,谁是“原创”者?现在富平县又来了个对进京**者开大会“示众”,一些地方会不会跟风学样?

把进京**者放在广场上“示众”,显然有**效应,其目的很明显,杀一儆百,取到“教育人”的效果,谁要是去北京**,这就是“下场”。富平县把进京**者“示众”,其威慑作用不可低估,也是棋高一着,因为他们这些做法是县里“集体研究的结果”,其意很明显,这不是县委书记说的,也不是县长决定的,是班子决定的,上面要追究责任,法不责众,追究谁呢?即使要追查**责任,处理也是非常轻的。这就是富平县官方为何要旗帜鲜明地说这是县里“集体研究的结果”的根本原因。可以说,这种“示众”,这种“集体研究的结果”一旦被效仿,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就会越来越多。

依法**,是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当公民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却被警察押着“示众”,这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颁布的《**法》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人。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人违反了有关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没有提及罚款,也没有提及劳教和示众。《**条例》规定**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但这里指的是政府的义务,不是对访民的。

从万载到富平,一南一北的“雷同”,可以看出这不过是各地的一个缩影。解剖这个“雷同”,可以窥得很多地方上的问题所在。这更说明了当地党政可以控制公检法所有强制机关,动用警力等强制力量截访,通过司法手段来打压**者。警察押**者“示众”,就是典型。**是公民的正当权利,本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也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如今在一些地方不是“桥梁”,而是“对垒”。这种“对垒”,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也是激化群体事件的一个因素。“公开示众”违背了文明社会对于人权的尊重,是公权力的违法行为。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宣示:“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温家宝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温总理的“尊严论”引起强烈反响,难道不与当前人们的尊严失落有关?这样的“公开示众”怎么能让人活得有尊严?

©2004 3158招商加盟网. All Rights Reserved.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