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化报讯 日前,***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典当行管理条例》。意见稿明确规定典当行与当户协商确定的典当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对此,昨日记者采访了市6家典当行,各家均表示,该意见稿对典当业务影响不大。
据了解,意见稿规定,典当行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并明确规定典当行从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额。典当行的股东在典当行开业3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典当行股权结构变更应当间隔1年以上。关于当物的范围,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而当物的期限也相应从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典当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市典当协会会长郭伟华认为,截至目前,没有发现市典当行吸收公众存款或发放信用贷款等问题。因此,意见稿对典当业务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意见稿中关于典当的股权转让的规定与《公司法》冲突,我国的《公司法》中,没有限制股权转让的时间或期限,股份制公司股权可根据经营情况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