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征“电梯更新费”再曝“部门立法”弊端

2011-08-05来源 : 互联网

在国家明确规定小区电梯更新费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出的情况下,安徽淮南**地方法规,要求当地所有房产开发企业在售房前必须缴纳每部25万元的“*次电梯更新费”,不交*不发房屋预售许可证。

从法理上讲,立法是一定的阶级通过国家**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表现为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国家才能对社会利益和社会负担进行**的分配,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地方立法原本是建立法***的重要探索,同时,我国法制统一的立法基本原则,也明确要求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地方性法规不得抵触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然,拥有立法权的淮南市,可以细化补充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但是没有任何权利制定与之相抵触的法规条款。在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和安徽省相继**的物业管理条例中,都明确规定小区电梯更新费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出。显然,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没有经过相关的立法审查,立法程序存在缺疏,致使部门利益被不当地塞进法规,立法权成了地方**部门违规强制收费的依据,立**为部门利益的“保护伞”。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实,也让人们再次领略了“部门立法”的弊端。

其一,冲撞法制。权力连着利益。大大小小的权力,链接着多多少少的利益,考验着法制。在**机关转换职能,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的大背景之下,为了维护部门一己私利,千方百计地抓权揽权,日益演化成为一些**机关的集权狂想症。而集权冲动的明显特征是无视法律,冲撞法制,干涉司法。这不,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仅仅因为有些高层住宅使用不久,出现电梯损坏无**常使用而引发投诉甚至**的情况,便借负责起草该市物业管理条例之机,将内心沉积日久的集权冲动,化作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电梯更新费的条款,强行写入物业管理条例,为自己的聚敛*财行为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真是太聪明啦。

其二,行政强迫。依据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和安徽省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电梯更新费“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出”的规定,2006年正式颁布实施的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缴纳电梯更新费”的条款,明显是抵触上位法的,不能成立。然而,这一违法规定不但被闯关放行,还能堂而皇之地执行。今年6月,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发通知,要求凡是该市2006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配备电梯的住宅楼,一律要缴纳电梯更新费用,每部不得低于25万元。开发企业在申请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一次性交存*次该费,否则不发房屋预售许可证。该市房产部门将收费与住宅预售权许可捆绑挂钩,不交*就别预售房屋,也太霸道了。这一凸显公权力暴力的做法,已明显违背行政许可法,这是典型的打着合法旗号,用行政手段强迫违法收费。“一律”、“不许”、“否则”……如此这般,也不能不让人们为权力的魅力与暴力,折服得五体投地。

其三,公权寻租。其实,依据国家和安徽省的相关法规,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收缴房产开发企业电梯更新费,实属“重复收费”。从中不难看出,在淮南市“名正言顺”收费的背后,是相关部门牟求巨大利益的精密考量。一位业内人士算了笔账,淮南每年正常开发的房地产面积为400―500万平方米。在目前鼓励集约用地的情况下,一半以上开发面积都是高层。按一栋高层面积为一万平方米算,至少每年新建有200栋高楼,一栋楼至少需要三部电梯。以每部25万元计算,每年淮南收取的电梯更新费保守估计可达一亿五千万元。一部新电梯的使用寿命至少10年,这样年复一年累计下来,就将有几十亿元的资金源源不断地进入房产部门的账户,仅这笔巨额资金产生的利息收益就相当可观,更不要说资金的再使用了。这么大一块肥肉摆在哪儿,怎能不让公权寻私者们垂涎三尺蠢蠢欲动呢?

最大限度地清除“部门立法”弊端,急需深化立法改革,开门立法、理性立法、完善辩论机制、建立法律审查制度等,不仅应该成为立法的基本程序,更应该上升为制度规范,真正让专家学者、独立第三方以及立法机关本身起草法律法规,而不再实行“部门立法”,才是法制健康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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