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受审当庭翻供:我没有诈骗 只是普通借贷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根据金华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送达的起诉书,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徐玉兰等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总计3.89亿元。

庭审中,吴英辩称,“我不认为这些是诈骗,这只是民间借贷行为,这种行为在我们东阳很普遍。”同时,吴英称之前所做的供述是“受人误导”后做的,不是事实。

**将择日宣判。

吴英或被判死刑

回顾吴英案,自她被刑拘后,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才*终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也从东阳市检察院改为金华市检察院;起诉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同诈骗,*后确定为集资诈骗。

吴英的辩护律师表示,这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改为中级**。区别是基层**审理的案件*高只能判15年,中级**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高可以是死刑;其三,**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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