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个人购买地方债均免所得税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记者 孙韩高

本报济南4月16日讯 从地税部门获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凡是购买2009年地方**债券的企业及个人,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2009年地方**债券是指经***批准同意,在2009年发行,以省、自*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付。目前新疆债、安徽债、河南债、四川债、重庆债、辽宁债、天津债、山东债都以招标确定了利率,相继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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