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的理解有歧义怎么办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案情:

黄某在今年2月份买了一幢临街商住两用楼房的一楼使用面积40平方米的一间商铺用房,本打算是自己经营用。但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经营项目加上儿子结婚也急着用*,于是黄某就决定先出租一段时间。今年3月初,黄某与经营油漆的个体工商户林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其主要内容是:“黄某将其所有的使用面积40平方米的商铺一间出租给林某经营油漆用,租期3年;租金**年交12000元,后2年交13400元。”

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黄某发现《房屋租赁合同》中“后2年交13400元”中的“后2年”后面少写了一个“年”字,全文应当是“后2年年交13400元”。因为双方当时商谈的结果是是**年每月的房租金是1000元,后2年每月的房租金是每月1200元,黄某在写的时候一时疏忽就少写了一个“年”字。当黄某向林某提出修改合同,将少写的“年”字填写上时,林某说什么也不同意,还说这合同白纸黑字并且也没有歧义怎么能随便修改,我们都要按合同执行。

无奈之下,黄某诉讼到**,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后2年交13400元”中的含义是“后2年每年交13400元”。

**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要解决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合同的法律解释问题。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的某一条款理解发生分歧又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请求**对有分歧的合同条款作出含义明确的解释。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关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规定,当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情况下,*先根据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即合同所用文字的字面意思理解,如果字面意思仍然不清楚或者虽然清楚但却严重违背常理的情况下,再寻求其他解释方法确定其合同条款的含义。

本案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这份《房屋租赁合同》中“后2年交13400元”的约定,其字面意思应当说是清楚明白的,就是后2年共交租金13400元。但如果这样理解又是明显违背常情常理的。因为从一般情况来看,因为在房屋承租的**年一般要进行必要的装修,出租人往往在租金方面会有一定的让步,由于我国房屋租赁价格总体趋势是上涨的,虽然在三、四年的这样比较短期房屋租赁价格是固定不变的情况居多,但房屋租赁越往后价格适当升高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而本案的这份《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价格却是下降的,而且是后2年价格比前1年价格下降幅度几乎是一半,这样的房屋租赁是不正常的、是很离谱的。因此,本案的合同解释是不能使用字面意思来解释和理解的,而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解释。根据原告举证证明合同订立的过程来看,其 所 说 的 他 在 书 写 时 在 “ 后2年 交13400元”的“年”字的后面少写了一个“年”字是比较可信的,“后2年交13400元”应当解释为“后2年年交13400元”,即每年交13400元。

因此,**的判决支持了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被告林某上诉期间没有上诉,现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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